中工网青海西宁1月7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困难职工认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认定建档标准,推进困难职工梯度和常态化帮扶救助。
据介绍,困难职工是指与青海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等符合当地城市低保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
青海省总明确,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认定为困难职工;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困难职工;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职工家属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困难职工。
深度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相对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此外,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一次性刚性支出,支出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的,可认定为意外致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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