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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女职工维权案例展示
2023-03-22 09:39:02  来源:襄阳市总工会女工部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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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张   颖)近日,襄阳市总工会接到一名樊城区女职工通过12345政府热线反映的权益保护问题。该女职工称“怀孕流产想请小产假,公司说没有小产假,并要自己承担假期的工资损失,本月社保也不给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襄阳市总工会立即联系樊城区总工会,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该女职工的合理诉求。

后经襄阳市总工会和樊城区总工会积极协调,公司表示将落实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相关权益,依法给予15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并继续为其交纳社保。目前,这名女职工正在按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并对襄阳市总工会和樊城区总工会的快速响应和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了真挚的感谢。

女职工维权普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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