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王某等六人到湖北众惠某公司上班,从事综合性工作。王某等六人认为湖北众惠某公司未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故余2019年11月6日向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湖北众惠某公司支付王某等六人2018年至2019年期间的工资。但湖北众惠某公司认为,该公司虽经工商登记,但没有实际经营,与王某等六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分歧较大,故湖北众惠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请求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焦点 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办理过程 2020年1月17日,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某与湖北众惠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进行了裁决,认定湖北众惠某公司应支付上述当事人工资。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认定其与上述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本院在受理此案后,向当事人告知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程序及相关诉调对接得情况。在征得原告方的同意后,将此案委派给襄城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在接到法院的委派案件后,认真分析案件焦点,认为劳动关系成立,直接围绕支付工资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襄城区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进行了调解。调解当日初步摸清了当事人双方对支付工资的底线,但由于双方矛盾争议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调解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努力争取双方当事人保持高度的调解意愿,方便工作室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至2020年6月5日,经过工作室调解员两次集中调解及其多次电话与当事人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当事人分别就支付工资金额作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目前,双方当事人协议履行到位。 四、案件评析 这五起案件,已在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调解过,调解不成,后作出仲裁裁决书。众惠公司对裁决不服直接起诉到本院,直接明确表示调解不能,要求直接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当时本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刚成立不久,立案庭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室进行调解,并给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当事人抱着试试的心态同意调解。 工作室把案件委派给调解员张青燕,调解员张青燕立即受理该案,在了解案情后也认为该案调解难度较大。首先,因案件都已经经仲裁委调解不成、仲裁裁决过,当事人再次调解意愿较低;其次,该案用人单位称,在该公司前期运营时,是另外一个股东聘请的这几个人,这几名员工都是该股东的亲戚,该股东持有公司公章,为这几名员工出具加盖公章的工资表和出差表等。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甚至表示不认识这几名员工,且公司成立至今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认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愿支付对方劳动报酬,双方分歧较大。公司内部的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本案的调解难度更大。再次,这五名劳动者都不居住在襄城区,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居住在随州,且因患病经常在武汉治疗,这也增加了调解案件沟通上的不便。调解员张青燕通过微信、电话,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释法说理,用人单位认可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愿意支付劳动报酬。然后,调解员张青燕又和员工对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进行沟通协商,用人单位和员工对支付报酬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支持下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且没有进入到执行程序,用人单位直接自动履行,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次调解为职工群众减轻了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有效的化解了劳动争议纠纷,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是5月份襄城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成立以来,成功调解的首批劳动争议案件,为工作室今后的调解工作提供经验样本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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