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襄阳市总工会 > 维权案例 > 正文
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2020-04-01 09:34:25  来源: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点击量:
【字号: 】【打印

  案例

  被保险人周女士的家属向保险公司反映,周女士在家中意外摔倒,头部受到撞击昏迷,后被送至医院,经急救无效死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保险公司调查获悉,周女士生前有高血压病史,死亡证明的死因系高血压引发的脑溢血,以此次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赔。

  评析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有严格的约定,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若保险事故的发生不符合其中的任意一项,则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

  本案中,医院的死亡证明明确死因为高血压引发的脑溢血,属于疾病范围,因此不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意外伤害的认定,尤其要注意“非疾病”这一条件,很多消费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太突然、出乎意料就是意外,如:急性心肌梗死、中暑导致的身故、高血压导致的脑溢血等,但这些出乎意料的状况多与被保险人自身的疾病有关,特别是老年人,往往有既往病史或并发症等导致死亡的情况,这类案件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常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事件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意外伤害险的理赔中,还请消费者妥善保管能证明致死原因为意外伤害的死亡证明、有权威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以便申请理赔时向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另外,对于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形,如果符合住院医疗险或重疾险等其他投保险种理赔范围的,仍可申请相应险种保险金的理赔。(浙保)

 
 

版权所有:襄阳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襄阳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38号 | 办公电话:0710-3224881
鄂ICP备14010481号-2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65号
总编辑:李宏音   责任编辑:王洪云
建议使用1200*8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