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襄阳市总工会 > 维权案例 > 正文
力度+温度 妥善处置疫情期间欠薪案件
2020-05-13 10:48:47  来源:中工网-劳动报  点击量:
【字号: 】【打印

  案情简介

  近日,松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松江大队”)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叶榭镇某服装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2月和3月工资的情况。接报后,松江大队第一时间派员实施监察。

  据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从事服装外贸出口业务,产品销售到欧美等国家,现有员工100多人。原本出口生意红红火火,国内疫情暴发后,生产被迫停滞,1月、2月订单积压。然而,当国内疫情控制稳定后,刚刚复工生产,欧美等国家疫情却大暴发,直接导致生产的产品出不去,运送到国外的产品无法交货,大量老客户订单也被取消,货款也收不回,企业再次面临停工停产的境地。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公司考虑给员工先发放生活费,其余工资等复工后再补发,希望员工能与公司共渡难关。但在沟通过程中,员工认为生活费标准太低,不同意此方案。

  在充分了解情况后,监察员提醒企业既要考虑企业的生存,也要顾及职工的权益,建议企业多与职工协商,逐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积极取得员工的谅解。在监察员的督促和建议下,公司积极与员工开展对话协商,最终与员工之间达成一致,企业延迟复工期间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未复工期间的工资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公司现已将工资发放完毕。

  综合点评

  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一)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二)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三)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面对特殊时期的欠薪案件,松江大队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与员工以协商支付停工放假期间的工资,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此外,松江大队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劳资纠纷预防处置。通过加强矛盾隐患排摸,加强协商化解,加快反应速度,加强宣传服务,确保疫情防控与劳资矛盾化解处置同推进、共落实。(文 钟宏胜)

 
 

版权所有:襄阳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襄阳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38号 | 办公电话:0710-3224881
鄂ICP备14010481号-2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65号
总编辑:李宏音   责任编辑:王洪云
建议使用1200*8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