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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为何还能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2020-05-08 09:45:44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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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高龄”务工人员在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大量存在。他们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农民工尽管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赵某林入职某安保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当时赵某林已年满63周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5月20日,赵某林因病向安保公司请假,2018年7月1日返岗上班,病假期间公司未给赵某林发放工资。2019年4月2日,赵某林离职。

  赵某林离职后,以单位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申请仲裁。2019年7月23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安保公司支付赵某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942.55元。

  某安保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某安保公司认为,赵某林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并且,在赵某林提供劳务期间,公司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但赵某林因其年龄大有可能随时离职而拒签。赵某林无证据证明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赵某林即便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也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

  赵某林辩称,自己工作期间受公司管理,由公司发放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年龄下限做出规定,但未规定上限,且他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应当是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审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双方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赵某林系农业家庭户口,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赵某林未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领取情况证明亦客观真实反映了赵某林虽已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故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判决某安保公司支付赵某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1942.55元。

  某安保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安保公司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条件不是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仍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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