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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馆就餐不慎摔倒致伤残 餐馆需担责吗?
2020-04-13 10:21:19  来源:中工网-法制日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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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线上线下购物方式的快速发展,国民消费水平和维权意识同步提高,消费领域案件也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交易方式网络化、诉讼主体特定化等特点,网络购物、电信、物流、教育培训、网络约车、美容服务等维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件,涉及经营场所安全保障、电子产品、食品、美容等多个消费领域。《法制日报》记者从中选取4个案例,希望通过释理说法引导商家规范商品宣传的方式方法,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故意购买瑕疵产品

  目的不纯驳回诉求

  张某在10天内分3次到某餐厅购买了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食品是日本核辐射泄漏区东京都进口的,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餐厅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出明确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而张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仍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并再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立法本意不符,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法院认定,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就此订立买卖合同,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餐厅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价款返还张某,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收款两年未做服务

  美容贷本息须自担

  2016年11月3日,某金融公司与某门诊部签订《个人消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融公司为门诊部的医疗整形项目、相关服务及产品提供个人消费金融服务,门诊部的客户可进行消费金融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由资金提供方将资金直接发放至门诊部指定的账户,门诊部接到贷款申请通过后便可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退货退款的,款项应退还该金融公司。

  纪某某等3人前往某门诊部进行医疗整形服务,分别与门诊部签订手术治疗告知同意书,并向金融公司的合作方某银行申请整形美容专用贷款,通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随后银行将贷款本金支付给了门诊部,门诊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为纪某某等三人提供手术服务。纪某某等人已按合同约定还了三期款项。

  纪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门诊部向金融公司退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纪某某等3人与门诊部对于医疗服务项目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合意,3人申请贷款并约定受托支付的方式向门诊部支付了该医疗整形项目的费用,且3人与门诊部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事实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双方虽然对于手术的时间并未约定,但门诊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为客户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而门诊部收款已有两年多,至今仍未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已构成违约,故纪某某等3人主张解除其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3人有权主张门诊部就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纪某某等3人与某门诊部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某门诊部向金融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8700元及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记者 王莹)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故意购买瑕疵产品

  目的不纯驳回诉求

  张某在10天内分3次到某餐厅购买了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食品是日本核辐射泄漏区东京都进口的,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餐厅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出明确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而张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仍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并再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立法本意不符,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法院认定,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就此订立买卖合同,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餐厅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价款返还张某,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收款两年未做服务

  美容贷本息须自担

  2016年11月3日,某金融公司与某门诊部签订《个人消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融公司为门诊部的医疗整形项目、相关服务及产品提供个人消费金融服务,门诊部的客户可进行消费金融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由资金提供方将资金直接发放至门诊部指定的账户,门诊部接到贷款申请通过后便可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退货退款的,款项应退还该金融公司。

  纪某某等3人前往某门诊部进行医疗整形服务,分别与门诊部签订手术治疗告知同意书,并向金融公司的合作方某银行申请整形美容专用贷款,通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随后银行将贷款本金支付给了门诊部,门诊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为纪某某等三人提供手术服务。纪某某等人已按合同约定还了三期款项。

  纪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门诊部向金融公司退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纪某某等3人与门诊部对于医疗服务项目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合意,3人申请贷款并约定受托支付的方式向门诊部支付了该医疗整形项目的费用,且3人与门诊部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事实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双方虽然对于手术的时间并未约定,但门诊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为客户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而门诊部收款已有两年多,至今仍未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已构成违约,故纪某某等3人主张解除其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3人有权主张门诊部就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纪某某等3人与某门诊部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某门诊部向金融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8700元及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记者 王莹)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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