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有些职工小伙伴留言 他们都有这样的困惑: 职工留言 ☹我工作干的好好的,老板干嘛要给我调岗位? ☹我都签了合同,工作岗位不能随便换吧? ☹老板给我调岗调薪,不会是想开除我吧! 不过大家也不用担心 其实 用人单位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对员工的岗位和薪水进行调整 但小伙伴们注意哦 公司不能随随便便就给你调岗的哦! 案例 2017年5月,王某入职甲塑胶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技术员,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2个月,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双方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如此约定:“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果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0年4月23日,甲塑胶公司向王某发出《人员调整通知书》,通知王某于2020年6月起到东莞公司从事质检员,月工资根据岗位实际情况调整为4200元,试用期1个月。 接到通知后,王某立刻与甲塑胶公司沟通,表明其居住地就在深圳宝安,往返深圳和东莞两地增加了生活成本,并且公司降低了工资,所以不同意甲塑胶公司的调岗要求。 甲塑胶公司收到王某的诉求后表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公司有权对王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如果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再次通知王某按要求去东莞上班。王某认为甲塑胶公司的调岗不合理,未去东莞,而是继续在深圳宝安原工作岗位上班。 2020年6月22日,甲塑胶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遂以甲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并要求甲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静静: 工会君,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果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工会君: 但是 劳动合同的约定 并不代表着公司可以随意调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调岗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工会君: 本案中,甲塑胶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对王某的调岗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且将王某的工资从6000元降低至4200元,违反了调岗的相关规定。 静静: 那甲塑胶公司将王某调岗至东莞并约定1个月试用期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九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甲塑胶公司的调岗合法合规,也不得再与王某约定试用期。 静静: 甲塑胶公司安排调岗后,王某不去新的地点和新的岗位上班,甲塑胶公司有权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吗? 以旷工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两个重要前提: 1、调岗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甲塑胶公司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塑胶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工会君有话说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员工的岗位和薪资进行调整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正常管理机制,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利。 但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调岗以及根据岗位情况进行相应的薪资调整即行使用工自主权,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员工往往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就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进行了约定,调整工作岗位及薪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双方协商一致。 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承认用人单位对员工有一定程度上自主权,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的,调岗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或者降薪违反了法律法规,则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最后 工会君还想提醒大家一句 如果用人单位调岗不符合规定,但是员工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年并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员工则不得再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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