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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开启诉调对接新模式 化解劳资纠纷促和谐
2022-01-07 11:00:41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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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谷城与全市同步挂牌成立了“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建立了“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制度,聘请了调解员,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快速妥善化解劳动争议案件,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直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减少了社会矛盾,构建了和谐劳动关系,为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4日,毕某通过应聘进入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保管员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2800元。2019年9月30日结束试用期,转正后双方约定薪资为每月3500元,绩效500元。2020年6月8日,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向毕某送达了员工辞退通知书。毕某在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给毕某缴纳社会保险。毕某收到辞退通知后,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赔偿等问题多次与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无果。2020年9月4日,毕某向谷城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要求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拖欠及应发工资15323元;2.支付经济赔偿金8000元;3.确认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0日,谷城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谷劳人仲裁字[2020]第206号仲裁裁决:1.毕某与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2.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毕某工资15323元;3.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毕某经济赔偿金8000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理过程

  2020年 11 月23日,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立案庭将该案委托谷城县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袁大平于2020年11月25日受案后,在详细了解该案案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本案争议比较大,加之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举步维艰,资金周转十分困难,面临停业的风险。而毕某手持仲裁裁决书底气十足,调解一开始双方情绪都比较大,各自都寸步不让。毕某还扬言要到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闹事。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也不示弱。双方之间随时都有矛盾激化的可能,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调解员为稳定双方情绪,只好分头“背靠背”的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苦口婆心地向毕某分析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的大环境及其现实经营状况;又将毕某失去工作、又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情况向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分析。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各自退让一步,力求尽早达成共识。在双方抵触情绪得到缓解后,再通过面对面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三、调解结果

  通过3个小时的调解,终于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1、毕某与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与2020年11月11日解除;2、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毕某工资及经济赔偿9500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付清。调解协议达成后,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次日上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500元支付给了毕某,并将转账凭据交到调解员手中,毕某对调解员连声道谢。

  四、案件评析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前提,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毕某在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接受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从事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某智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就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毕某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拖欠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时间跨度大,案情相对复杂,通过诉讼审理周期较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于快速实现。调解员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利用“法院+工会”的诉调对接模式,找准切入点,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的方式,拉近了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促成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全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3个小时,从源头上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且没有收取当事人一分钱的费用,使当事人减少了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节约了审判资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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