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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湖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朱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2021-12-09 10:08:07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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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朱某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共计金额12万多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湖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朱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四万多块钱,本案原告不服此判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一是因被告朱某违反《湖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合同附件(培训协议)》,按合同约定要求返还45天垫付培训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23700元,二是被告朱某未将工作期间内所有文本资料移交公司,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28500元,信誉损失100万(公司借贷款周转资金100万及利息无法兑现所产生的损失)。本案被告朱某2017年12月在湖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培训协议,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期未满,朱某无故缺席工作,并携带重要文件拒不交接,湖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一直扣发2020年1月至6月份工资,双方由此引发矛盾。

  二、办理过程

  在对案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初步阅览后,通过多元调解平台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公司承认所欠工资及社保,但朱某携带重要文件离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某曾微信转账2万多元给朱某还信用卡,且公司的往来货款部分未核对清楚。在调解过程中朱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他可放弃,而崔某认为不给朱某任何赔偿,双方互不相欠。通过电话、微信多次沟通后,朱某退让一步,只要经济补偿金,而公司一直坚持和解,双方互不相欠。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性质。2、履行协议期间离职是否应该承担公司损失及是否应该退还培训相关费用。3、关于仲裁请求及本案诉求之外的款项朱某是何态度。

  三、调解过程

  关于本案,首先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到朱某两倍工资差额的诉求,2017年12月入职以来,公司催促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未签订,2018年5月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三年以上的工作安排,培训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恰巧证明劳动关系;其次在履行协议期间朱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反服务约定,公司也未提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因此不予支持;再者调解员了解到案情之外的一些细节,即,朱某任职期间有一笔转账及部分货款没有核对清楚,工作没有交接完,朱某对此不作回应。调解员认为,调解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需以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实际出发点,全面了解,综合评判。在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双方最终和解,互不相欠,互不追究责任,调解成功。

  四、案件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调解员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实际调解经验。作为我个人而言,自己从事调解工作时间并不长,法律基础也相对较为薄弱。为此,在平时工作着重加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配套政策法规的学习,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法官及同事们请教,深入领会相关政策的实质。在实际调解工作中,虚心向同事们请教调解经验与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事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权益的重要工作,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调解员应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做到细心、热心、耐心,攻坚克难,尽职尽责。在每一次开展调解工作之前,应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深入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双方争议的焦点,并拟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在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的同时,也能及时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各类材料,并努力提高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及时将文书材料归档,确保调解工作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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