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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送餐员撞伤行人该由谁进行赔付
2021-08-31 16:25:19  来源:中工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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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5日12时35分许,张某驾驶二轮车,沿石家庄市工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农路某号门口时,将同向步行的解某撞伤,当时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腰椎外伤、皮擦伤、左肩外伤。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系某物流公司的送餐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25万元。

  保险公司主张,张某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履行送餐业务。对此事实,张某及某物流公司提交了网上接单截图,旨在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在送餐。

  一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超驾驶二轮车上路行驶未注意安全,致使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事故认定书可证实,应予确认。张某系某物流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解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物流公司承担。某物流公司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其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解某的医疗费1059.8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6300元应由某物流公司承担。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04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解某医疗费1059.8元;某物流公司赔偿解某各项损失共计56300元;驳回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雇员交通肇事由雇主承担责任

  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是解某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一审所认定的护理费是否正确;三是一审所认定的误工期限是否正确。

  关于解某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系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符合法律规定。某物流主张解某自身伤情与本案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所认定的护理费是否正确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某向一审提交了护理合同、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故一审依据相关证据确定护理费并无不妥。

  关于一审所认定的误工期限是否正确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解某于本案中提供了由某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一审认定解某的误工期间并无不当。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终1099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外卖送餐员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外卖送餐员与相关工作单位,可以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外卖送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此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内涵与外延均不同。此处的用人单位,既包括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还包括非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也常称为雇主。

  国家鼓励雇主通过综合保险等提供保障。《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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