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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纠纷委派调解案
2021-10-08 17:19:03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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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胡某因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劳动争议,胡某于2019年1月4日向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胡某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772元;2、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246元;3、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胡某2018年8月份住院期间工资2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护理费43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2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680元、交通费1000元在内的工伤待遇合计93463元;4、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补缴胡某2017年3月至2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 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襄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5月5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2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恢复审理,并作出襄劳人仲裁字【2020】第15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向胡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该裁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认定胡某自2017年3月18日起到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并据此裁决的向胡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各项工伤待遇显然与事实相悖。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遂起诉至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不向胡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二、办理过程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经案件委派受理调解此案后,调解员即第一时间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基本案情,随后分别与胡某及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多次电话沟通联系,由此获知双方对案件的期许及为促成调解其双方可做出的最大让步,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给双方推心置腹做思想工作,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方案。为完善方案并使得该调解方案可接受可实施,调解员尽心尽力向胡某及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做思想工作以及预约时间,促使双方面对面调解洽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使其双方当面就调解金额、何时支付、支付方式等重点问题进行明确并达成意见。

  三、调解结果

  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胡某双方于2020年8月6日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前一次性向李丽支付款项90000元。2、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李丽之间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终结。此调解协议达成后,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李丽于2020年8月6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李丽即时支付了90000元的款项,双方之间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终结。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涵盖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事故待遇以及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等。该案在诉至法院前,已经过了仲裁委组织调解、仲裁裁决等程序。本案最大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落实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给劳动者胡某缴纳工伤保险,在胡某工伤事故发生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要承担的工伤待遇赔付数额较大,赔付压力较大,导致双方之间就金额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诉争延续时间也较长。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受理此案后,在与双方沟通联系时发现双方之间的矛盾颇为尖锐,并且最开始均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表现出一定的排斥心理。在此情形下,调解员着手案件实际情况,从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错出发,讲清利害关系,与双方当事人电话多次沟通并面对面商谈,推心置腹做其思想工作。后双方均作出一定让步,才使得调解意见达成。

  该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成功调解、及时执行,使得双方矛盾纠葛彻底解除,于企业了结一桩大事,于劳动者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本案调解工作,调解员认识到:1、需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劳动争议调解是缓和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用工关系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2、在涉及劳动纠纷时,劳资双方都会觉得自己占理,认为对方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诉讼双方其实都可能承担诉讼风险,因此,除了让劳资双方明白具体的法律条文之外,还应该让其对此有所了解。3、在认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应向双方分析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以及双方面临的问题与困难。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找到调解的平衡点。

  劳动争议纠纷类案件,对劳动者来说,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快速地获得拖欠的工资或者获取补偿金、赔偿金等,免去了反复诉讼,甚至申请执行的麻烦;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尽快结束诉讼进程,进而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生产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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