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销公司逃避赔偿,判付110万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闫洋
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因公受伤,应获得相应工伤赔偿。然而,个别公司股东为逃避责任,竟直接将公司注销。殊不知这样做不仅无用,股东个人还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某物流公司员工田某随公司货车送货。凌晨,货车行驶至重庆绕城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田某在事故中不幸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田某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田某家属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工伤死亡赔偿。仲裁委在开庭审理中听取田某家属和该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意见后,裁决该物流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然而,田某家属拿着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该物流公司竟已被注销。据田某家属了解,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杨某。在仲裁委审理时,杨某隐瞒了其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根据《注销清算报告》显示,该物流公司注销登记时已清收完债权、清偿完债务,其无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因裁决前物流公司主体消亡,仲裁委于数月后决定撤销之前作出的仲裁裁决。田某家属眼看公司被注销,仲裁裁决也被撤回,无奈之下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流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前,田某受到的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田某家属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杨某作为物流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明知道物流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其依然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存在主观恶意,应对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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