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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刘某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高新区“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案例
2021-10-13 13:28:32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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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1年6月与某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刘某在某有限公司任装修设计师,约定工资为底薪2000元/月+项目提成,2019年3月后调整为2000元/月+项目提成,提成标准分为两种:1、装修项目为单包形式(设计+施工),提成为设计费的50%+基础装修的5%;2、装修项目为全包形式提成为设计费的50%+基础装修的5%+木作和主材款的7%。某有限公司拖欠刘某部分工资和社会保险,刘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二、办理过程

  接受本案后,调解员先后给原、被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分别打了十几个电话,先在电话中沟通本案案情,分析案件对双方有利和不利方面,逐步减少双方的矛盾交点,结合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先后四次约原告的代理人和被告到高新法院见面,做出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力促双方和解,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

  三、调解结果

  某有限公司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原告)刘某全部欠付工资114000元和补齐至2020年6月前欠缴的社保,具体为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资57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资57000元及补齐至2020年6月前欠缴的社保。张子喜自愿以其名下个人财产担保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某有限公司欠付刘某的工资和社保;若申请人(被告)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笔付款义务,申请人(原告)刘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申请人(被告)某有限公司和张子喜强制执行。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终结。

  四、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为常见的问题。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仍然有一些小微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从而为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支付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社会保险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但凡经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法定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也是对企业的负责,更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再次,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导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规范用工,用工规范,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尤其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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