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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工伤辞工争议多 打包调解全解脱
2021-09-22 17:39:00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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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城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于2020年6月中旬成功地调解了一起职工因工伤提出辞工后遗留下多项劳动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现将该案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于2015年4月入职某纺织公司工作,2018年10月30日,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事故,右手中指被砸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

  2019年7月1日,公司为李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原因为:当事人李某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20日,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其工伤期间被克扣的工资报酬和工伤医疗等待遇并加付25%的赔偿金,合计7.3813万元;向李某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辞工)两倍赔偿金2.674万元;向李某支付因公司随意篡改劳动合同内容,导致的赔偿金2.9414万元;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75万元;向李某支付误工费、差旅费等3600元;补交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欠缴的“五险一金”;补发停工留薪期间的劳保待遇;支付李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118元;支付李某年休假加班工资3696元。

  2020年6月2日,仲裁院作出裁决:

  1、确认李某与某纺织公司自2015年4月至2019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2、某纺织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种款项47899.47元。

  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月3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办理过程

  该案法院立案后,在诉讼中,2020年6月10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樊城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期限为10日。

  樊城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调解员立即查阅案卷材料,趁热打铁,立即与当事人面对面,询问案情,充分了解纠纷产生的根源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掌握案情基本事实后,调解员们“兵分三路”展开调解沟通工作,调解员张晖与企业方代理律师对接,调解员周大鑫与职工李某沟通。两位调解员先听取了双方各自的诉求,然后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和当事人一起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各自存在的不足、问题等。同时,调解员张杰萍也结合当前疫情形势与双方进行交流,从根源、焦点中寻找双方的平衡点,引导双方端正心态,不再互相置气。调解员周大鑫还利用“多元调解”平台、微信,与职工李某多次进行线上沟通交流。经过数次苦口婆心的劝解,双方当事人都被调解员们的耐心、细心和诚心打动了。2020年6月17日,李某与某纺织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

  经樊城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2020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纺织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加班工资等各项款项共计4.8万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全部了结,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纺织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互不纠缠。

  2、如某纺织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要另外增加支付1万元给李某,即李某在2020年8月18日起,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纺织公司立即支付各项款项5.8万元。

  3、该案案件受理费,李某自愿承担。

  2020年6月19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2020年8月15日,某公司按调解协议支付给了李某4.8万元。

  2020年8月24日,李某收到4.8万元钱款后,激动不已,情不自禁地来到工作室,送上锦旗,向调解员们表达了自己的谢意。锦旗上书:“化解纠纷行善事,求和促稳积功德”。

  不仅如此,某纺织公司后来又发生了一起类似工伤劳动纠纷,当事人李某,现身说法,热情主动地为该公司工伤职工代理提起劳动仲裁,按照上述调节模式,在某劳动争议仲裁院与某纺织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样圆满地解决了纠纷。

  四、案件评析

  上述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引起的一系列争议,涉及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发放及劳保待遇、工伤职工离开企业后企业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承担及标准问题、职工的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加班工资支付等多项法律适用问题。

  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条款较多,需要准确把握适用。有些问题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存在着争议,看法不一致。比如职工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企业后,职工提出企业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职工该请求的提出,如何适用仲裁时效问题。

  调解中,我们把握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同时结合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兼顾公民的朴素良知和公平正义,本着引导当事人不纠结、不纠缠、着眼未来,注重实效的站位,深入、开诚布公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与当事人展开调解沟通。赢得了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工作中,我们不仅注重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我们还注重协议的履行率,切实防止造成空调解,难兑现的尴尬局面。为此,我们往往在协议中增加约束履行条款,使当事人明白不履行协议将会造成更大的支出,造成更大的不利后果。

  工作中,我们还注意到纠纷的后续影响问题。为此,我们往往在协议中表明,以后互不纠缠,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等,有的还要求对纠纷的解决过程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有损于双方良好形象的言行等,以促进劳企双方友好和谐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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