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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帮工受伤,自己也要担责
学习焊接,却贸然帮忙切割
2020-05-22 11:34:00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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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帮个忙却受伤了,自己还要承担30%的责任。”日前,拿到终审判决时,梁某懊恼不已。

  2018年12月,某环保公司与某乳业公司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某环保公司负责但不限于设备的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及设备操作使用人员的培训。合同第一条备注载明:材料304不锈钢,旧罐拆除后,新罐必须和原有管线连接完毕,使之达到正常运行。

  2019年3月4日,梁某与徐某明一起来到某乳业公司制水车间,在车间内,某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宾让梁某帮忙拆除旧罐体,梁某在使用切割机拆除旧的塑料质罐体时,没想到被弹回的切割机碰伤了面部。

  梁某说,他是高级焊工,那天是徐某明叫他一起去的。“到达现场后,因安装水箱处有旧水箱,刘某宾让我帮忙拆除,我不好意思推脱,随即帮忙拆除。”

  梁某受伤后,在不同医院进行了治疗,后鉴定意见载明:梁某口腔损伤致牙齿缺失7枚,伤残程度为十级,需烤瓷牙修复总费用约为67500元,需美容整形,后期皮肤磨削术、祛瘢药物治疗费用约20000元。某环保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对于其他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梁某只好诉至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环保公司与某乳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拆除旧罐体属于某环保公司的义务,刘某宾要求梁某帮忙完成拆除旧罐体的工作,双方之间就拆除旧罐体的工作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梁某在帮忙中受伤,某环保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对梁某在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事的使用切割机切割罐体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没有预见,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依据梁某与某环保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事发原因力大小,对原告因伤所造成的损失,由某环保公司承担70%的责任,梁某承担30%的责任。即支付给梁某的款项合计为71941元。

  对于该判决,梁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某实施拆除旧罐的劳务系帮助某环保公司的帮工行为,某环保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梁某的自述与徐某明的陈述,梁某系焊工,到施工现场是去学习焊接工艺。而拆除水箱需要切割,并不需要电焊技术,梁某应明知其对于施工并不具备专业水平,在其对自身安全及技术水平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贸然帮工造成损害,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依法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最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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