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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化人”为“五斗米”“折腰”
2020-06-30 17:18:06  来源: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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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是“文化人”的事业单位,近年来,在“走市场”过程中,也有不少为“五斗米”而“折腰”的法治故事。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中,就有这样两个涉及事业单位的不正当竞争案。知名图书《我会表达我自己》,被《我会表达自己》“蹭”上;金池中学非常“巧合”地傍上知名校长李金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划清了法律红线。

  《我会表达我自己》靠蹭《我会表达自己》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布克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图书,上市仅一年,销售超过10万册,重印17次;后于2014年1月出版《我会表达自己》第二辑,重印9次。至今两辑分别重印了18次和11次,共计印刷70余万册。2013年4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睡前故事》栏目——“每天一本书”,逐字逐句地讲述了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里的每一个故事。《课堂内外·幼儿园》杂志对涉案图书内容进行了刊登。另有育儿专家张思莱微博、“育儿网”微博和“辣妈亲子教室”微博等对涉案图书进行了推荐阅读。2017年8月,北京科技出版社发现布克时代公司在“当当网”店名为“亦淘图书专营店”的店铺里,出售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我自己》系列丛书,并予以公证。北京科技出版社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黑龙江美术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一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10民初82号裁判文书。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终384号裁判文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科技出版社在本案中主张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涉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案现查明的情况看,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对其涉案出版发行行为存在的事实并无异议,而从北京科技出版社一审提交的其涉案图书印单,,以及相关媒体、杂志、自媒体等对其涉案图书的引用、宣传来看,北京科技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发行时间较长、发行量较大,且被中央媒体节目引用播出,也曾被相关法院判决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其丛书名《我会表达自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所述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黑龙江美术出版社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自己出版发行的同类型图书中使用与“我会表达自己”极为近似的“我会表达我自己”作为丛书名(商品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涉案图书与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图书存在特定联系,且其在分册书名中采取与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图书命名逻辑(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一致的命名方式,更增加了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因此,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的涉案出版发行行为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知名度、侵权主体的出版社身份、侵权过错、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在本案中赔偿北京科技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100000元。

  【评析】

  公平竞争应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保护企业由于长期竞争积累的商誉和相关标识的知名度应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拥有的包括商品名称在内的各种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简单的文字构成或者存在其他普通含义的商业标识,可以因为使用人的持续使用而获得区别于其他普通含义的显著性,即使这种显著性可能局限于特定主体和特定领域。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出版社即是通过其出版发行和长期重印销售等持续使用行为,使得“我会表达自己”作为幼儿图书的商品名称,在该领域具有了一定影响,使得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在选择时有了倾向性,取得了相应的竞争优势。而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影响这种优势在市场上的作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的辨别成本甚至导致其错误的选择。因此,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金池中学招生“关联”名校长李金池

  石家庄精英中学与大名县金池中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经石家庄精英中学申请,委派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9日上午11:40至12:10分,分别对大名县金池中学的招生信息展架、该中学外墙围栏悬挂的宣传展牌,以及大名县大名府路与平安街交叉处的广告牌进行拍照取证。照片显示:河北大名金池中学的广告牌中显示有“李金池先生亲临大名高端办学”字样。宣传展牌上分别显示:……2018年,先生出任河北大名金池中学(全国唯一一所以先生名字命名的学校)终身校长;河北大名金池中学由李金池先生亲派执行校长、亲派管理团队;各学科带头人、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均由石家庄精英中学选派;初中部、高中部的所有老师均在石家庄精英中学培训……石家庄精英中学于2015年8月25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全日制完全中学。大名县金池中学于2018年7月6日取得办学许可证,同年8月22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全日制初级中学。李金池曾任石家庄精英中学校长。石家庄精英中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名县金池中学停止其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判要旨】

  一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4民初147号裁判文书。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知民终222号裁判文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应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如存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受到该行为损害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应有权获得救济。民办教育机构虽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并由教育局管理,但对因招生而发生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本案当事人双方作为民办教育机构,业务范围均包括全日制初中,石家庄精英中学有权经有关国家教育部门的批准在异地招生,双方在招生上存在交叉的可能,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竞争关系。大名县金池中学校址设置的信息展架和宣传展牌上,宣传有:李金池出任该校终身校长,执行校长和管理团队由李金池先生亲派,各学科带头人、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由石家庄精英中学选派,初中部、高中部的所有老师均在石家庄精英中学培训。大名县金池中学的此种宣传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校办学师资情况进行的相关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大名县金池中学的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同为民办教育机构的同业竞争者——石家庄精英中学的办学品牌和办学优势,并对石家庄精英中学招生具有了损害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给石家庄精英中学的办学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大名县金池中学侵权的具体情节、石家庄精英中学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况、双方设立时间以及民办教育行业竞争特点、石家庄精英中学在河北省民办教育系统的知名度、大名县金池中学的招生人数以及民办教育机构一般的收费标准,以及石家庄精英中学为本案事实上支付了律师、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判决大名县金池中学立即停止使用与石家庄精英中学及其师资相关的宣传内容,销毁相关侵权宣传资料,并赔偿石家庄精英中学20万元(含合理开支)。

  【评析】

  本案中,大名县金池中学在招生宣传中,虚假陈述了石家庄精英中学的前校长李金池与大名县金池中学的关系。该虚假陈述欺骗且容易误导广大学生家长,构成我国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大名县金池中学应当承担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石家庄精英中学损失的责任。(河北工人报记者 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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