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近日,邓某就遭遇了类似情况,与用人单位惠州某民办大学产生劳动纠纷。广东省惠州市总工会及时介入,提供法援服务,依法为邓某成功维权。
邓某2019年7月16日入职惠州某民办大学。2020年11月16日,学校下发关于优化教师安排的通知,将邓某借调到其他岗位,双方就调岗一事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邓某于2021年2月提出辞职,并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校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今年3月17日,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委托惠州市总工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由练汉忠担任调解律师。
接到此案后,练汉忠详细审阅双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发现,学校并未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邓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案中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邓某与学校签订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校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通知邓某是否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此作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练汉忠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邓某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19日到期后,学校并未通知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到2021年2月25日。因此,邓某请求学校支付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有法律依据。”练汉忠告知学校人事部负责人相关情况,了解校方意见,并多次对双方展开细致的调解工作。
经多次调解,劳资双方于2021年3月17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致同意:校方于2021年3月23日前向邓某一次性支付调解款(编辑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万元。
“从提出离职到获得调解款,耗时不到一个月,事情就得到圆满解决。多亏工会律师的帮忙!”邓某对工会律师的调解工作表达了感谢,“没有他们全程尽心尽力协助,我都不知道怎样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非常感谢!”(据《南方工报》报道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叶灿辉 通讯员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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