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3月19日上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韩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浙江省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3月11日午休时间,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刷微信朋友圈时发现有朋友在谴责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并配发现场视频。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纳入刑事范畴,该检察官察觉到视频内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3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贪图方便,在上虞区某开放式小区,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且抛掷物中带有铁钉。抛掷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所幸无人员受伤。
公安立案侦查当日,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对该案提前介入侦查,并围绕新罪名的构成要求,从如何锁定行为人、如何明确行为危害性、如何明确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提出10条引导侦查意见。3月18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件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韩某是否构罪展开讨论并形成构罪的一致意见。经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上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纳了上虞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据《浙江工人日报》报道 通讯员周能兵 钱国 孙瑜 李若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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