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讯(通讯员李志超)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针对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事案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改变了案件结果,赢得人大代表肯定。
2010年至2013年,苏某向潘某先后多次借款并以个人名义书写借条。2017年,潘某将苏某、季某(苏某之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67万元。2018年5月,无棣县法院判决苏某和季某共同承担债务。季某因未收到法院文书,未能参加开庭审理,并错过上诉时间,后向法院申请再审未通过,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无棣县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无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依法应由债权人潘某举证证明,但潘某在原审及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未提交相应证据。2020年9月,无棣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开庭后,积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免除了季某的偿还责任。季某息诉罢访,并表示真诚感谢。
“关于夫妻债务承担问题,最高法的新解释改变了以前夫妻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检察机关对该解释的援引有力保护了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夫妻共债共签也有较好的引导作用。”山东省人大代表王晓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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