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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种工作形式,都应依法限制加班时间”
——不能让“畸形加班”变成常态,代表委员强调
2021-03-10 10:00:02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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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罗筱晓

  “在许多行业,超时加班这种不合法现象已经变成常态。”3月7日下午,全国政协妇联界别的小组会议上,当讨论到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因素时,“工作压力大,加班多、照顾家庭时间少”成了被高频提及的缘由。

  近年来,在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制度化、普遍化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人们不由得追问:如何遏制这种“畸形加班”变成常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表示,多数时候,在无法完成超额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不少劳动者被自愿加班,实质上也是因工作要求而加班。

  不仅如此,如今,超时加班已是不少企业的“内部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感慨地对记者说:“有的劳动者甚至还要签订所谓‘协议’,表明自愿加班、自愿放弃加班工资。”

  全国人大代表、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黄美媚认为,造成过度加班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企业管理粗放,任务分配和时间安排不合理;有的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给员工制定了过高绩效指标;还有的企业管理者过分推崇所谓奉献,形成劳动者即使“无班可加”也不敢到点下班的扭曲氛围。

  “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工资立法也有关系。”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介绍说,目前,我国支付工资的方式和体系较为复杂,有计件支付的,有按工作时间支付的,有基本工资叠加绩效奖金支付的,还有工作时间叠加绩效奖金支付的,“这就使得超时加班是一个不易界定的概念。”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工作时间”的界定相对模糊,在实际中产生了大量介于工作与休息状态之间的时间,比如早会晚会时间、培训时间、待命时间等。“同样是劳动者因加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不同地方的判决差异会很大。”袁爱平委员说。

  方燕代表则表示,劳动者往往疏于对加班记录、考勤记录等工作过程的证据搜集及留存,这也加大了维权难度。“要从源头出发,从顶层设计出发,用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方燕代表呼吁,“无论是何种工作形式,都应依法限制加班时间。”

  谢文敏委员也强调,一旦加班标准确立,用人单位就应遵守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监管部门则要据此加强执法力度,及时约谈仍有超时加班现象的企业,并进行相应处罚。“在国外许多国家,员工超时加班,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

  “用人单位应该认识到,以牺牲员工身体健康来换取短期效益是得不偿失的。”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黄美媚代表建议,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定期开展员工心理疏导和团队建设活动,同时也要在全社会营造健康工作的氛围,推动改变“畸形加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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