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襄阳市总工会 > 维权案例 > 正文
【工会说维权】一份未生效的判决书
2022-03-24 17:12:26  来源:  点击量:
【字号: 】【打印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3日下午,陈东驾驶张平丽的鄂F6Z618皮卡车载张平丽、郑波、谭永付、熊良画一起准备前往南漳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延安蒙华铁路的工地务工,2019年2月14日凌晨5点2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西安至延安方向700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东、张平丽、谭永付、梅心军死亡,郑波受伤。一场无情的车祸,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让家属有的失去了丈夫、有的失去了儿女、有的失去了爸爸或妈妈,撕心裂肺的疼痛怎么也无法愈合,亲人那熟悉的身影一直呈现在眼前,悲痛的心情一直难以平静……

  2020年5月,死者陈东、张平丽、谭永付、梅心军的家属以及郑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南漳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关联性,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事故导致伤、亡,应当认定视同工伤(亡),一纸仲裁申请书以南漳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递交到南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于2020年6月9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020年6月28日,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在审理过程中,经征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2020年8月3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将该纠纷委托南漳县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办理过程

  工会调解员聂旭刚接到委托案卷,通过认真阅读卷宗,分析案情,认为此案的发生很蹊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并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的悲痛的心情也值得同情,为了能给死者家属一定的安慰,迅速拿出调解方案,先与当事人分别谈话沟通,摸清底细再集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的期望值很高,认为此事故发生导致陈东、张平丽、谭永付、梅心军死亡以及郑波受伤,去向是南漳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工地,是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准备阶段,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双方有电话联系才出发至工地,应当由南漳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认为还没有提供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用说承担责任。经过三个回合的调解,进行细致的工作,被申请人从人性化出发终于开口,同意对每个死者家属和伤者郑波支付补偿费2万元。但梅心军的家属梅雨、梅磊、郑元玲却不能接受调解意见,并且在中间阻止其他申请人签订协议。转眼间调解时间已近两个月,当事人的执迷不悟,十几个工作日辛勤的付出就这样陷入了僵局……

  2020年10月,国庆节假刚结束,调解员聂旭刚来到南漳县人民法院与承办法官罗学斌对整个案件调解情况进行交流、沟通,想出了利用“判决一例,唤醒他人”办法。于是,梅雨、梅磊、郑元玲与南漳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漳县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复函至南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罗学斌迅速启动判决程序,书写梅雨、梅磊、郑元玲与南漳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书。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南漳县人民法院通知梅雨、梅磊、郑元玲领取判决书,当梅雨、梅磊、郑元玲得知判决结果是驳回诉讼请求时,失落、绝望、无助、委屈、后悔的泪水瞬间掉了下来,此时情景触动了承办法官罗学斌,罗学斌法官说:“你们如果现在后悔还来得及,可以立即去联系南漳县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聂旭刚吧”。

  三、案件评析

  “法院+工会”的创新模式,能够减少诉讼环节,解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结合本案的实际,当事人无法接受的现实,虽然法律无情但人有情,因人性化处理,不仅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体现了对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更实更有力的保障。

 
 

版权所有:襄阳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襄阳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38号 | 办公电话:0710-3224881
鄂ICP备14010481号-2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65号
总编辑:李宏音   责任编辑:王洪云
建议使用1200*8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