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儿玩某手游,在某平台“豪掷”108000元买账号,这笔巨款父母能否追回?3月24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 由于该案在当今网络社会中具有较为典型的法律意义和教育意义,成都高新法院将该案庭审搬进了社区。该案在庭审中有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商家退款88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庭审现场 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7日,11岁的王某在母亲处于生二胎后“坐月子”休养期间,偷偷使用母亲在某平台绑定的手机号进行了17笔消费,共计花费10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后王某的母亲发现此事并多次与商家沟通协商退款,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的母亲遂起诉至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退还1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网络公司提出,其与客户的交易均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客户在交易平台绑定手机号,并需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后才能完成交易,本案并无任何证据显示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应退还任何款项。王某母亲则坚持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消费,其花费10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该行为已超出其年龄段该有的认知水平,属于无效行为,被告应全额退款。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显示绑定的手机号码注册人为王某的母亲,但鉴于其正处于二胎产后“坐月子”休养期间,从消费时间、购买游戏账号类型及事后维权等信息判断,案涉网络购物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王某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未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前述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未成年人应向商家返还账号,商家应向未成年人返还款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客观上已实际掌控游戏账号长达数月,并使用该游戏账号进行了娱乐,期间游戏账号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作为商家的损失认定。同时,商家通过平台销售账号支出了服务成本,且账号回收后存在再次交易的销售成本和安全功能升级的维护成本,该项亦为商家损失。综上,王某及其家长和商家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对商家的损失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摊,即被告在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损失后退还剩余消费款项。 据本案承办法官谢菲介绍说,购买游戏私服、游戏账号、游戏充值,都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消费行为。对比传统的商事交易,网络交易通过虚拟数据进行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交易对方真实身份的验证。若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因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导致了前述网络消费行为的产生,为了保证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家长一定要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消费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否则基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销售方及平台已经审查了实名信息、验证了消费密码,在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该交易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从而导致无法退款。 谢菲表示,即使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但因为家长在监管未成年子女及保管交易密码等行为上存在过错,若销售方因此交易行为无效而实际产生了平台交易费等损失,该部分损失亦应当由未成年人家长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摊。(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通讯员 唐欢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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