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6日,员工小汪突然收到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一条微信,内容是“老板刚才打电话给我,让我通知你今天就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原因是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重大事情不向老板汇报,造成公司办公室被物业锁门、拉电,老板被关在外面不能进办公室工作,拉电造成老板电脑彻底损毁。”
“我当时在牡丹江过春节。小区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封闭管理,我已经有一个多月没出门了。远在北京的办公室停电,怎么能怨我呢?”然而,小汪的质疑并没有影响公司辞退他的决定的执行。
后来,小汪才知道,公司辞退他的理由是违反公司制度,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拒绝服从公司或董事长安排的工作,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小汪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机构裁决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其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9日工资7000元、赔偿金54333.3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小汪于2016年3月10日入职后,公司与他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自2019年8月起,其月薪调整为7000元。
就辞退小汪的原因,公司提交了李某与小汪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2月21日的记录显示,李某问小汪“哪天复工?”小汪回复“看疫情情况,现在小区封闭了。”同年3月2日的记录显示,李某问小汪“你还在滨州啊?”小汪回复“我跟老婆孩子在牡丹江”。然而,所有的聊天记录没有关于小汪不到岗上班的内容。
小汪认可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称其2020年2月未出勤是因为春节放假居住的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无法返京返岗。就此,他提交了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同时,他提交了2020年1月21日由北京南开往牡丹江的火车票。公司认可订票信息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公司不认可《情况说明》的真实性,称其依据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了小汪的劳动关系。因小汪违纪构成旷工,故应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也不应支付所谓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小汪主张其2020年2月未出勤系因居住小区封闭管理无法返岗,并提交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虽不认可《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但该证据加盖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且与小汪提交的火车票订票信息、小汪与李某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互印证,故对小汪的主张予以采信。相反,公司却不能就其主张的辞退理由提交充分的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汪支付被拖欠的2020年2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计61333.36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小汪因疫情防控管理原因未能返京上班,且及时回复了公司关于复工的询问,现公司述称小汪存在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情况却没有事实依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小汪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认可,公司虽提交了董事长向其他人员询问相关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据,但该证据内容均不能证明小汪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拒绝工作,以及重大事情不报告等情形,亦不足以证实公司所述受损情形系小汪过失所致,故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事实依据不足。
鉴于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于3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劳动午报》报道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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