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义务和工作义务这两项基本义务。其中忠实义务要求劳动者的行为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案情:干部微信群煽动职工集体请假
杨某是安庆市旺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2017年10月通过手机微信群向员工发布信息:“现在晚班的在群内的各位烧上手,你们都发信息给田盛请假(信息留存)。”后有21名员工向工厂上递请假条请假,并得到相关负责人批准。2017年11月,公司认为原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予其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杨某表示,21名员工请假得到批准,是公司管理不严的缘故,公司认为自己组织、煽动后请假罢工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一审认定违法解除合同,二审纠正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杨某在手机微信群中鼓动员工请假,但其并未利用中层管理人员的身份便利,不存在威胁、利诱等情形,是否请假仍取决于员工本人。公司认为员工系受原告组织、煽动后请假罢工没有事实依据,就此裁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但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判指出,杨某身为中层管理人员,本应模范遵守劳动法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却因对公司内部人员升职不满,在其建立的微信工作群中发布组织、煽动员工集体请假的信息,导致20余名员工集体请假,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这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点评:忠实义务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劳动法法理上,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包含两个,即忠实义务和工作义务。忠实义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忠实义务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这是一种法定义务,也就是要求劳动者未经同意不得兼职、提供劳动需为单位利益考虑、保守商业秘密等等。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体现了忠实义务的要求。
第二,忠实义务是劳资双方人格从属属性的体现。劳动法律关系超越劳动和报酬交易民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人格的从属性,单位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是这种人格属性的两个方面。
第三,忠实义务表现在劳动者需尽力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考虑。带有其他目的,不以争取劳动条件改善为目的的罢工,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在很多国家都缺乏正当性,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杨某作为主管人员,利用微信群公开鼓动员工集体请假,造成21名员工不到岗,客观产生了组织罢工的效果,这是因个人对单位的不满而故意制造员工和单位的对立,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者忠实义务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案例来源: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1536号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徐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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