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用人单位针对公司高管的绩效工资等浮动薪酬作出制度规定,且公司高管对此知晓的,应当以具体规定为准 李某于2014年3月31日入职某电信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入职材料中列明了绩效工资考核制度。2016年3月21日,电信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以要求电信公司支付绩效工资为由诉至法院。 李某主张,绩效工资不受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公司以处于亏损状态而拒发其绩效工资没有道理和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明显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其履职行为的成效与企业的经营效益之间相关联具有正当性,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相互依存,一方面,公司高管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具体措施可能直接决定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果及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给予公司高管高额报酬的目的也在于激励他们作出更大贡献,获取更高经营收益。在用人单位针对公司高管的绩效工资等浮动薪酬作出制度规定,且高管对此知晓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具体规定处理。 案例7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杜某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某金融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6年3月21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原先签订的竞业限制等协议继续有效。 此后,金融公司以杜某在职期间成立竞业企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金融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相应补偿,杜某应当向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释法】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公司高管而言,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即使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未就竞业限制进行专门约定,公司高管亦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竞业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例8 公司高管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怀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17年11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怀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与公司交易的客户之一沈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怀某之妻,怀某经手的销售合同中商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无利害关系声明》。 怀某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怀某与沈阳某公司之间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在其与公司签订了《无利害关系声明》的情况下,公司解除与怀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官释法】 公司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执行、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均有一定的决策权,这也容易导致个别公司高管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的行为。对于公司高管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相关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公司高管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9 公司高管辞去职务并获得同意的,发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罗某于2008年1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总经理,同时,罗某系该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成员。2018年3月10日,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上,罗某请求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获同意。同年3月12日,该公司董事会作出《人事令》予以确认。随后,公司收回了罗某的办公电脑、取消了其门禁卡和微信群权限。 罗某主张其系依据董事长黄某的要求而辞去职务,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此后,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获得同意,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劳动者的职务决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对职务的取得、履职和处分是判断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终止)的重要指标。公司高管辞职是其对自身职务的处分行为,且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均未就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未就变更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公司高管辞去职务的行为,必然导致对劳动关系一并处分的法律效果,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10 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高管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范某于2014年6月8日入职某游戏公司任运营总监。2017年5月19日,游戏公司向其送达《解聘通知书》。后范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游戏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鉴于范某与公司董事长就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分歧,且仍有其他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范某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 公司高管接触并掌握用人单位的核心业务、技术内容等重要信息,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对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履行也要在双方互信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在双方合作基础较为薄弱,不能建立充分信任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此时,公司高管可以通过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午报记者 杨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