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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雇还是协商离职?
——湖北:成功抗诉化解一起劳动争议
2020-10-12 10:05:48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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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龚陪 邓莹)一份盖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究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还是“一厢情愿”?一场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实现案结事了?

  事情还要从3年前说起。2017年3月,湖北黄石某铝业公司员工曹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食指压伤,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我受伤后公司就没给我发工资了!7月份还给我寄送了注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7年12月,曹某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黄石某铝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应为曹某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发未休假工资以及各项经济补偿等。在被驳回后,曹某诉至法院。

  某铝业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成为该案一审、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为该公司系单方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需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则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加盖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印章,采信了该公司主张的曹某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主动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说法,驳回了曹某要求某铝业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9年,在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曹某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能够拿到该有的赔偿金。

  承办检察官从这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盖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入手,分别走访了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失业保险机构。经咨询了解到,以上印章的加盖既可由用人单位办理,也可由劳动者办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承办检察官在对证据细致审查后指出:“黄石某铝业公司主张曹某是因为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登记而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领走通知书的说法,与该条件是相背离的。”

  由此,承办检察官认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曹某签章的情况下,生效判决认定通知书上加盖的印章是曹某到上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时加盖的,缺乏证据证明,遂将该案件抗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

  再审期间,湖北省高级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近日,黄石某铝业公司支付曹某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双方的争议就此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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