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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一个也不能少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2020-09-10 08:57:50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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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一旦程序不合法,也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回顾】

  2002年开始,李某在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下属实业公司从事核算员工作。从2003年1月15日起,公司与李某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1月1日,公司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起,李某再没有到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上班。2016年5月19日,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以李某旷工七八个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向托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给李某补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工资12974元,赔偿金6487元。

  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不服裁决,向托里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

  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认为,李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擅自旷工七八个月,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职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上和一年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登报开除了李某,并电话通知了李某本人。因此,不应当支付李某在旷工期间的工资。

  李某表示,公司开除她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858.7元、赔偿金47886.96元。

  【审判结果】

  托里县法院认为,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但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现有工资表,李某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310元,则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为34060元。

  李某不服该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发回托里县人民法院重审。托里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确认其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违法。由于公司已经关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不可能,故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4060元。《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给李某补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工资12974元,属于超出申请仲裁的范围,予以纠正。

  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七八个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虽然在报纸刊登公告,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一审确认其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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