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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践行“枫桥经验”助力案件化解
2024-03-27 09:41:21  来源:湖北日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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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史慧)“多年的心病,没想到在樊城区‘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中得到解决。由衷地感谢工会的调解组织,为民办实事。”近日,王某来到樊城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向帮助其解决劳动纠纷的调解员送上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据了解,王某于2005年3月至2023年11月25日在樊城区某环卫所工作,18年的时间,单位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26日,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环卫所将其辞退,导致其已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待遇。针对这一情况,王某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卫所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和违法辞退等九项损失。

考虑到该案纠纷时间长,诉讼难度比较大,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将该案件委派给“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员辛天成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交流。调解初期,由于该环卫所坚持认为自己不是过错方,给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后调解员辛天成又多次致电环卫所负责人,对方均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辛天成亲自上门找到了环卫所负责人,并就整个案件对其进行了认真分析,基于事实判断,调解员辛天成认为某环卫所负有一定的责任。经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获赔养老保险待遇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11万元。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心中时时刻刻装着“人民”二字,以“枫桥式”工作法指导实践,想人民所想,思人民所思,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坚持矛盾不上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王某的纠纷案件并非个案。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就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等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事项予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权益。除此之外,劳动者应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今后,樊城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将以多元联动维权为核心,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向劳动者维权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空间延伸,为职工群众提供简洁便民解决纠纷的渠道,真正解决老百姓维权难,诉讼周期长的弊端,积极化解劳动争议,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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