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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黄某诉襄阳某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2023-12-07 17:26:39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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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黄某进入襄阳某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工程咨询工作。2023年2月至8月,该公司一直未给黄某发工资,黄某提出辞职,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保待遇、拖欠2023年2月至8月份工资等纠纷申请仲裁。

调处过程

2023年9月24日,枣阳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受理了该起案件,由调解员白清福进行调解。白清福接受委派案件后,向黄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认真审阅了案件资料,因襄阳某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法人电话无人接听,调解员采取上门调解的方式,在跑了两个办公地点都吃闭门羹后,通过向周边邻居和熟人多方打听辗转取得了该公司法人新的联系方式。调解员通过诠释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以案析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沟通了解到,该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的风险,而黄某对该公司法人一直闭门不见的态度极为愤怒,情绪激动,扬言要砸公司大门,还要上访等,双方都不让步,调解难度比较大。调解员为稳定双方情绪,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首先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苦口婆心地向黄某分析该公司的经营现状,又将黄某因一直不发工资的生活窘境介绍给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希望双方当事人都冷静下来,换位思考,在双方抵触情绪得到疏解后,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再通过面对面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处结果

2023年10月26日,黄某与襄阳某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法人签订调解协议,该公司支付黄某35810元补偿金,当场支付了15810元,剩余的两万元于2023年12月15日前支付完毕。

案例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本案中,用工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签订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也能够体现企业发展的实力、魄力和潜力,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通讯员: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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