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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樊城区“法院+工会”聚焦规范劳动用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3-07-06 16:26:56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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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史慧)“真是太感谢工会了,在你们这里我不用花一分钱,用调解的方式,就能帮我把公司欠我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要回来,真是太棒了。为你们的高效、耐心、便民点赞!”这是樊城区“法院+工会”调解室聚焦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全力为企业职工解难题、办实事后,受助者对工会工作人员感谢的一个真实场景。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7日,湖北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长期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疫情的影响,该公司的经济效益一直不佳,入不敷出,导致工资拖欠问题的出现。2023年3月19日,原告王某某决定离职,并在五天后向樊城区法院提起了讨薪诉讼。

在2014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被告公司应支付这段时期内未支付的工资总额42255.8元、经济补偿金为69141.87元、年终绩效为15364.86元、年休假工资为57618.23元以及双倍工资为92189.16元。 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需补缴申请人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社保费用。

办理过程

工作室接到此案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明了,调解员建议当事人在诉前进行调解,待达成调解协议后再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与湖北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人事部门进行沟通时,调解员重点就企业用工管理和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首先,告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责任。

经过协商,原被告双方各自做出让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6279.48元、经济补偿金68468.4元,共计104747.88元。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调解结果

湖北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的劳动纠纷一案,经过双方协商和工作室调解,最终达成以下支付协议:原告湖北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被告王某某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元(支付工资38000元、经济补偿金62000元),2024年2月10日(农历春节)前分三次付清。

根据协议约定,如果湖北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进行支付,则王某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案件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调解员通过专业的解释和说明,帮助双方当事人明确了纠纷焦点,并帮助企业分析劳动用工方面潜在的法律风险,提醒企业管理和发展中需要重视以下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二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要让职工心中明白、心底亮堂,只有这样职工队伍才会稳定,企业才会减少损失。

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既能够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又能以案例的形式给用人单位管理上的建议,完善其用工制度,对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亦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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