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女职工权益保护、福利待遇、工资调整机制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5、《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其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内容及有关事宜。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五)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六)合同争议的处理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6、《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五)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规程序 企业依法一次性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自我确认是否具备裁员条件—→梳理职工情况和拟订裁员预案—→启动裁员程序—→听取本企业职工和工会意见并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并修改完善裁员方案—→向人社部门报告情况—→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一)裁员前准备工作 1.企业在确定实施裁员前,要自我确认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裁员: (1)本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指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已持续两个月以上,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处于离岗休息状态达两个月以上); (3)本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法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企业无法自我确认是否符合裁员情形的,不得贸然裁员,要及时与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沟通,得到人社部门确认后再启动裁员程序。 2.企业在确定符合裁员情形后,首先要梳理职工情况,初步确定裁员对象,拟订裁员预案。 (1)对本企业职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包括职工总数、用工性质、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本单位工作年限、家庭经济情况、健康状况、目前工资等情况; (2)初步确定裁员对象和人数、优先留用对象和人数; (3)对裁员所需支付的经济成本进行测算,并确保资金到位; (4)对裁员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企业、员工、社会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依法科学确定启动裁员程序的时机和实施步骤。 在确定裁减对象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裁减;在确定企业留用人员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人员要优先留用。拟裁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事先与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进行沟通,以便获得指导帮助。 (二)裁员程序启动 企业在完成裁员前准备工作后,方可启动裁员程序。 1.首先由企业向本企业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对裁员预案的意见,同时也可直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意见。 2.企业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全体职工对裁员预案的意见。召开会议前应当将企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书面通知全体职工,告知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日期应当安排在职工被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30日前,对无法取得直接联系的职工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通过亲戚转达、微信朋友圈、QQ好友群转发等)通知其本人。职工进入会场时应书面签到备查。向职工说明情况主要是说明裁员背景(一般包括经营情况和资本状况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与裁员条件相关的情况,以及企业为避免裁员已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和裁员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企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会后应当对职工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反馈和沟通。经充分听取意见,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采取平等协商等方式,共同认真修改完善裁员方案,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3.裁员方案正式实施前,企业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书面报告中应说明企业裁减人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及修改完善方案,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人社部门对企业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企业应当认真研究,逐一解决并书面反馈劳动保障部门。 企业裁员方案的报送原则上按其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地确定,即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的,报送相应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襄阳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的,以及在市外参保登记但生产经营在我市的企业,报送襄阳市人社部门;未办理社保登记的企业,报送其主要经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报送地有争议的,由襄阳市人社部门指定受理。 (三)裁员方案的实施 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满30天后且全面完成上述程序的企业,可以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1.企业应对被裁减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2.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企业应一次性结清被裁减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3.在被裁减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企业应一次性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还要按规定支付相关法定费用(如伤残补助、抚恤金等); 4.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企业应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终止等手续。 (四)裁员后续工作 1.企业要收集、汇总被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包括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整理归档备查; 2.企业实施裁员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需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采取有效方式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五)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特别注意事项: 1.不得裁减的人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或者是疑似职业病、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 ②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示; ③患病或若非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 ④处在孕期、产期限、哺乳期的女职工; 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裁员时须优先留用的人员: ①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职工; ②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③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④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职工。 3、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补偿金标准 企业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个别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等同于规模裁减人员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三、企业经济性裁员中工会组织的责权 (一)企业工会对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的先期介入 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有一个矛盾积累的过程,因此工会参与经济性裁员工作,不只是在企业确定裁员之日开始的,而是在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坡,开工不足等端倪初现之时,就应该密切关注,先期介入,对经济性裁员有思想准备,并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和对策措施准备。 (二)对企业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收入”等的一系列措施,企业工会应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利益。 (三)企业正式向工会提出经济性裁员的协商意向后,工会应当召集职工代表、职工协商代表、工会小组长、劳模、技术人员及职工等,就此议题准备协商所涉及相关事项,提出工会方面认为就经济性裁员需要研究和协商的问题。 参加经济性裁员的工会协商代表系指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集体协商代表,不得随意指定。 (四)工会代表参加经济性裁员协商的任务是针对企业行政对经济情况的分析,提出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和理由,对职工的安置,安抚政策措施及其它相关事项交换意见,提出质疑,协商需要改进的政策措施,力争对职工利益的最大保护。 (五)在取得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程序召开职代会,将达成的协议文本提请职代会审议。职代会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议: (1)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企业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原因和理由;(2)裁员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关于裁员的安置,安抚政策措施。 (六)企业工会向职代会作协商情况的报告;职代会在对企业裁员方案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职代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包含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代表人数、实到会代表人数、投票结果等内容。 如发生裁员方案未被职代会通过的情况时,企业行政和工会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职工代表沟通、对话,了解群众的想法和疑点,再作针对性的协商,对方案进行完善或补充,再提请职代会审议,直至通过后实施。 (七)工会和职代会要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政策保护的裁减人员是否得到保护;(2)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是否得到落实;(3)被裁减人员重新就业的有关手续是否及时办妥;(4)企业新招用人员时,是否优先录用本企业被裁减人员;(5)接受经济性裁员中相关的职工投诉;(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监督检查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对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中的不当做法应向有关方面及上级工会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八)企业尚未建立职代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裁员方案应当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九)企业工会接到企业准备经济性裁员通知后,应及时向上级工会通报。上级工会应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进程情况,并及时协调、处理裁员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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