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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责任
2021-01-05 09:08:23  来源:省总工会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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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说维权通过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期关键词——保证责任。

  【案例】大花的好友小玉向同事芳芳借款5万元买车,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小玉请求大花为自己提供担保,大花想着朋友关系不好拒绝,就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签了字。借款到期后,芳芳因家里孩子上学需要用钱,要求小玉还款,小玉以手上没钱为由迟迟不还款,芳芳又找到担保人大花要求还款,大花以“钱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用的”为由拒绝还款。芳芳一气之下将小玉和大花诉至法院,要求小玉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大花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大花对该借款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小玉不还钱大花是不是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两部法律关于推定保证责任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必须充分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

  大花的此种情况,如果发生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其保证方式将被推定为一般保证。在案涉借款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小玉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大花有权拒绝向芳芳承担保证责任。当就小玉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大花才应向芳芳还款。而如果发生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则大花的担保将被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小玉不还款的,大花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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