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襄阳市总工会 > 职工云课堂 > 正文
关于新冠肺炎康复职工劳动用工相关问题的释疑
2020-06-12 11:17:30  来源:湖北省总工会  点击量:
【字号: 】【打印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取得决定性成果,复工复产加快推进,经济社会秩序有序恢复,但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职工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被排斥现象,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帮助新冠肺炎康复职工尽快步入正常工作生活,省总工会专门邀请省内权威医学专家就新冠肺炎康复者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一一释疑,并就妥善处置新冠肺炎康复职工劳动用工有关问题形成法律意见。

  01相关医学答疑

  从医学角度分析,新冠肺炎康复者是否存在传染风险?

  部分省份报告治愈出院患者,在复诊过程中发现有核酸检测阳性的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组织专家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也加强对这部分病例的持续监测。通过监测发现,这部分患者没有再发生传染他人的现象,另外有一部分患者再检测新冠病毒核酸时又转为阴性。检测阳性不一定有传染性,可能检测到的是病毒核酸片段。从技术上很难区分复阳患者体内是活病毒还是死病毒,但是他们的密切接触者均为阴性,这说明未发生传染现象。国家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制定的出院标准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对于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提出了要继续进行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在隔离观察期间,核酸检测阴性才可以回到家中,否则会延长隔离观察的时间。这相当于在原有出院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保险,是严谨、科学的。新冠病毒是一个新病毒,它的致病机理、疾病的全貌和病程的特点还需要进一步加深认识。现阶段,之所以出现对康复者的排斥,除了对传染病固有的偏见和歧视以外,一定程度上也源于出院核酸检测复阳病例的出现。但目前严格的防疫措施和隔离要求下不太可能出现传染现象。

  如何消除外界(特别是本单位同事)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排斥?

  人类共同的敌人是病毒,而不是我们的邻居、亲戚、同事和朋友,因而应从以下几点消除对康复者的排斥:

  帮助他们回归社区正常工作生活。社区要充分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社区居民消除恐惧心理。做好出院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出院患者的基本信息,配合定点医院建立随访登记制度,做好隔离观察、定期探访、心理干预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出院患者的关爱服务,督促出院患者在居家隔离期间做好室内通风和日常清洁,避免外出活动。同时,社区要继续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工作,切实做好应急预案。

  做好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心理危机工作。首先全社会应正确面对,接纳现实,接纳并不是无奈,而是让内心感到平静,让思维更加接近现实。建立信心,调整心态,不要在心理上人为夸大新冠肺炎的危害性,既不能盲目乐观、麻痹大意,也不能天天惊恐万分。建立新的生活适应方式,以往的学习工作方式被打破,要迅速根据现在的情况建立起新的生活适应方式,比如:网上学习、网上办公。

  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的科普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疫情,认识到新冠肺炎可防可治,要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同时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走访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家庭,询问他们在工作生活方面有无困难,以便及时提供帮助。居委会和社区管理者应该在科学的前提下,举办各种交流活动,为新冠肺炎康复者提供融入社会的途径,给他们以信心。

  有关部门应适时开通心理热线和心理网站,提供咨询服务,为疫情下的人们提供心理帮助。各地医院应开设患者心理咨询门诊,当有人感到心理恐慌,自己又一时解决不了时,可以求助于心理咨询的帮助。劳动保障部门应制止用人单位以新冠肺炎的名义歧视康复者,杜绝辞退或不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这种身份歧视。唯有积极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心理危机,才能彻底战胜疫情,重建我们的生活。

  新冠肺炎康复者自身要努力做好心理调节,保持平和心态,珍惜与家人的关系;对邻居偶尔的奇怪眼神持包容、理解的心态,理解他们害怕的是病毒而不是人,不乱猜疑;对于失去家人的康复者,在特定的节点做一些纪念与告别活动,如太过悲伤,应寻求外界帮助或拨打相关心理热线等。对新冠肺炎康复者来说,生理上的病症逐渐退去,心理创伤的愈合仍需时间,走出失去家人的阴影,正视他人的目光,重拾自信、恢复社交……一切正在慢慢回到正轨。

  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复工复产有哪些医学建议?

  第一,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坚持服用中草药。不仅仅是在预防和治疗期,辨证精准施治的中医药在康复期调节患者机体内环境,提高患者抵抗力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除了基础方剂外,还有艾灸疗法、穴位按摩、拔罐疗法、耳穴按摩和压豆等中医适宜技术。

  第二,刚出院患者继续隔离至少14天,防止交叉感染。出院的患者一定要谨遵医嘱,继续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隔离康复14天,定期接受随访和复诊,期间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减少外出,做好居所的消毒通风。

  第三,合理饮食和规律作息。饮食以易消化、高蛋白的食物为主,可以多吃水果和蔬菜,忌生冷辛辣。坚持早睡早起,每晚十点左右入睡,午睡半小时左右。

  第四,注意保暖,预防寒邪入侵。

  第五,适度锻炼。可以练习八段锦、太极、呼吸操等,动作要轻柔,不可剧烈运动。

  第六,保持舒畅的心情。

  新冠肺炎康复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做好哪些防护措施?

  日常工作中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企业对复工人员发放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配备消毒洗手液,并开展体温测量等健康情况监护。

  建立人员每日健康检查登记制度。每天在进入单位前,要对职工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询问,必要时增加测量频次,如出现发热等症状,立即阻止其进入,并要求其到医疗机构诊治,如有疫情接触史,应视情况送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或居家观察。

  严格控制会议等聚集性工作方式,尽量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微信群、网上办公系统等方式进行工作交流,尽量避免出差、外出学习、交流、考察等工作。

  加强班车管理。鼓励自驾上下班,有班车接送的应在每辆班车上设置车长,对乘车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并上报,乘坐班车须戴好口罩,上车前应进行体温测量。远程返回人员相对集中的可考虑包车接送,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加强用餐管理。鼓励分散用餐、家中用餐,尽量减少集中用餐,现场人员应采取送餐或领取盒饭方式。食堂工作人员在配菜、加工、送餐、餐厨具清洗等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卫生和疫情防控措施,严格食堂餐具、用具消毒制度,做好用餐后垃圾分类和清洁工作。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升职工疾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减少外出活动,做好自我防护,及时报告疫情接触和健康有关情况。

  用人单位是否应对新冠肺炎康复职工采取额外措施?应注意哪些事项?

   对新冠肺炎康复职工用人单位可一视同仁,不需要额外采取措施,应帮助其尽快回归工作岗位。

  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工作到位: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环境消毒杀菌;准备防护器材;保持工作场所的通风;加强人员进出的管控;做好交通工具防护;落实食堂防控措施;重点场所放置消毒液;督促卫勤人员做好防护;规范人员行为。

  对于复工复岗人员安排体检后上岗。 

  加强员工宣教,不排斥这些新冠恢复期的患者,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到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对新冠患者要进行心理疏导,减轻他们对疾病的恐惧和各种压力,自限性疾病的大部分病人都能得到有效的救治和恢复,是不会出现后遗症等等问题,针对个别有心理问题的患者,要给予相应的心理救治和疏导。

  关爱职工身心健康,对因新冠疫情有困难职工,给予力所能及帮助。

  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健康管理有哪些好的建议(包括心理方面)?

  要以重症、危重症患者为重点康复人群,对不同病情、不同功能障碍的患者采取个体化康复治疗措施。旨在改善新冠肺炎患者呼吸功能、心脏功能、躯体功能以及心理功能障碍,规范康复的操作技术及流程,最大限度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全面康复。

  以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为例,主要表现为:部分病情较重、合并基础疾病的患者,在康复训练中,要对患者进行日常生活活动指导。主要是节能技术指导,将穿脱衣、如厕、洗澡等日常生活活动动作分解成小节间歇进行,随着体力恢复再连贯完成,逐步恢复至正常;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出院患者进行有关功能训练和职业康复。

  心脏功能障碍的患者,其康复治疗则要基于心肺功能评估,制定运动处方。例如,开展一些有氧运动、肌力及肌耐力训练、柔韧性训练、平衡功能和协调性训练运动中应密切观察心电、血压、血氧饱和度等,必要时在氧疗的同时进行运动治疗。

  对表现为乏力、气短、咳嗽、胸闷、心悸、失眠、纳差、呕恶等症状的患者,给出了中医康复疗法。除了基础方剂外,还有艾灸疗法、穴位按摩、拔罐疗法、耳穴按摩和压豆等中医适宜技术。

  各地要开展对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不同层次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康复意识,增强康复医疗处置能力。尤其要注重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康复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医疗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提升社区康复能力和水平,为新冠肺炎出院患者提供方便可及的服务。

  心理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对重症的躯体的障碍,包括脏器功能很重要,但是对大量的轻症患者,心理的问题不能忽视。在这方面,首先要对大众进行广泛的宣教,不歧视这些新冠恢复期的患者,使他们能够尽快回归到正常工作生活中。第二,对这些新冠患者要进行心理疏导,减轻他们对疾病的恐惧和压力。第三,针对个别有心理问题的患者,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心理救治和疏导。

  02相关法律意见

  坚决抵制就业歧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

  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制定和实施裁员方案,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需要结合各地政府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进行。

  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新冠肺炎康复职工有权要求正常上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鼓励协商解决用工问题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但企业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应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单方调岗。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依规合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版权所有:襄阳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襄阳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38号 | 办公电话:0710-3224881
鄂ICP备14010481号-2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65号
总编辑:李宏音   责任编辑:王洪云
建议使用1200*8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