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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中止我的试用期吗?
2020-05-15 10:24:04  来源:中工网-劳动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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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同志:

  您好。我朋友是一名会展策划人,去年底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经过短暂休息,他又重新应聘了一家企业。经面试,该企业愿意聘用他,但提出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虽然试用期长达半年之久,但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朋友还是十分高兴的。

  但随着新冠病毒的疫情暴发,这家用人单位受到重大影响,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企业的人事部门与我的朋友协商,希望保留劳动关系,但暂时中止试用期,等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后,再履行试用期。

  我朋友心里很矛盾,试用期本来就很长,现在还要中止,岂不是突破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吗?

  我想劝解他,但不知怎么说,希望你们能给我一些建议。

                                                                              沈峰

  沈先生:

  您好。你朋友遇到试用期中止问题,他不知道怎么办,根据你的来信,我们给你朋友一些忠告和建议,希望你的朋友能够接受。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约定试用期,是有明确规定的。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有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试用期期限长短,国家是明确规定的;如果违反,试用期还未实际履行的,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避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付诸实践,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如果该违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正如你所述,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打乱了用人单位工作节奏和生产安排,而试用期设立的目的,就是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这家用人单位已经与你的朋友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显然也是想通过试用期,对你的朋友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进行较长时期的考察,当然,你的朋友也可以对企业的工作环境、工作特点等进行考察。因为停工停产这一重大客观原因,导致双方考察的目的均无法实现。这家用人单位提出与你的朋友协商,暂时中止试用期。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可以中止,但这家用人单位提出的主张,还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此,我们建议你的朋友能够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体谅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认真考虑一下。

  当然,中止劳动者的试用期,确实也是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签署相关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没有必要的劳动纠纷。

  在协议中,我们建议你的朋友应该与用人单位约定中止期限,并明确造成中止的原因,是因为新冠病毒疫情而导致的,一旦疫情造成的停工停产这一特定情形消失,双方应继续履行试用期。试用期中止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你的朋友居家办公的,还要约定工资支付标准。虽然试用期因特殊原因中止了,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旧保持。因此,在协议中,你的朋友与用人单位还要约定,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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