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职工以“保命”为由,不来上班怎么办?疫情期间,用工单位准备把劳务派遣工退回派遣公司,这样做合法吗?非常时期,企业临时性调换职工岗位,职工能够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履行吗?一场新冠肺炎疫情,不仅打乱了企业的固有节奏,也使劳动关系领域产生了新问题、新情况和新困惑。虽然国家和上海均出台了疫情期间的相关“新政”,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如何操作还是不甚了解。为此,劳权周刊特邀上海西郊老徐工作室主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专家支持团专家、华东师范大学特聘研究员徐仁华就本报信访接待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予以实操性解答,以供企业和职工参考。 问题一 企业复工职工不上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久事公交集团937路朱荣飞问:我的一个朋友的外地亲戚,企业复工后,要求他返沪上班,他以“防疫保命”为由,拒绝回来。请问,企业能处理他吗? 答:视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职工是因为个人原因未返沪上班,可以作为事假处理;职工没有合理事由拒不返沪上班的,单位可以进行劝说教育,劝说教育无效后可以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因为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无法上岗,如交通管制等,企业不得按照违纪处理。 从咨询者提出的问题看,企业按规定复工,职工以“防疫保命”为由拒绝上岗,企业劝说教育、警示给予的处理后,职工仍拒不改正,企业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问题二 企业能拒绝使用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吗? 浦东一家工地的负责人刘永茂问:最近,随着湖北地区“解禁”,企业是否能拒绝使用这些地区的返沪复工人员?或者拒绝招聘? 答:不能。返沪复工人员只要按规定进行隔离,企业就不能拒绝使用。 必须提醒的是,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问题三 疫情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是否受法律限制? 嘉定一家医疗器械集团人事部金主管问:我们单位是生产防疫物资企业,疫情期间需要加班加点生产,能否安排职工加班?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一般企业还是要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限制执行,否则违法。 问题四 疫情期间特殊工时制批复到期如何处理? 本市一家集团公司人事部朱总监问:由于我们企业工作的特殊性,绝大多数职工采取综合计时工作制,但疫情期间,原特殊工时制批复到期,是继续使用综合工时,还是不能使用? 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问题五 疫情发生前提出辞职可反悔否? 在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的王芸小姐来电询问:由于收入不高、工作时间又长,今年春节前,她向单位打了辞职报告,申请一个月后离职。疫情暴发后,由于一时找不到工作,她想收回辞职报告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行吗? 答:不能。在疫情发生之前或疫情期间,职工向企业提出辞职的,其辞职行为合法有效,企业必须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因疫情原因导致延迟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影响辞职行为的效力。为避免争议,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职工说明情况。 当然,如果双方合意,职工收回辞职报告的行为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劳动关系可以持续下去。 问题六 疫情期间企业因经济困难能否裁员? 厨师赵正来电咨询:疫情发生后,他所服务的餐厅受到极大影响,老板难以为继,有了歇业的打算。前几天,老板通知员工,说大家解散走人。他想问,企业这样做可以吗?职工有什么合法权益? 答:目前来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职工因疫情被限制出行,企业由于经济困难能否将其裁员? 这种情形之下,企业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被限制出行的职工。 第二种情形,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企业因经济困难,实施裁员措施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并向被裁减人员说明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咨询者反映的情况看,应该符合这一情形。 问题七 疫情期间用工单位能将劳务派遣工退回派遣公司吗? 王小倩问:她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疫情期间,用工单位准备把她退回派遣公司。她想了解,用工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可以。属于劳务派遣职工的,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因为退回劳务派遣工,要按照双方的协议书约定来判断能否退回。此外,法律规定未进行离岗职业检查、法定医疗期内、三期女职工等派遣员工,派遣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最为重要的是,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不能退回派遣工,是依据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执行。 问题八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否在疫情期间进行? 一家民营企业的人事问:虽然我们单位按时复工复产,但因上游企业供货不足,导致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企业经营者想与部分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答: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九 非常时期企业可以调换职工岗位吗? 在一家大型超市工作的王超先生问:他是仓库管理员,由于疫情期间需加强保安人手,用人单位要求他临时担任保安工作,他不愿去,不知他的想法对不对? 答:可以调岗。因为疫情导致有一部分员工不能到岗或部分岗位急需人手,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急事急办”的精神,可以临时安排其他部门或者岗位的人员进行代岗。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临时调整,这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职工应当理解和体谅企业的苦衷,并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的调整,是针对疫情防控阶段的临时安排,如无其他合理事由,在疫情结束或临时调整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原状,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这和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调整工作岗位有所区别。 那么,职工不服从调岗怎么办?企业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当然,行使这一权力时,企业一定要审慎,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过程合法,还要保留相关证据。 问题十 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有效吗? 本报热心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他是劳权周刊的忠实读者,十多年来,阅读劳权周刊从未中断,并将相关文章收藏保存。防疫阻击战打响后,社会上兴起“共享员工”的做法,他认为这与劳动法律法规有冲突,不知这种共享有效吗? 答:有效。当前,一些缺乏工人的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借人企业与员工之间可通过签订《借调协议》这一民事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问题十一 在疫情期间通过电子邮件续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职工姜萌政来电咨询:他在一家国际会务会展中心担任商务策划师。疫情期间,他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会务会展业务处于暂停状态,企业与他协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他本人也愿意签订,但不清楚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答:有效。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但疫情期间,考虑到病毒的传染性,国家有关部门提倡“线上办公”,因此,采取这种方法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当然,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条款,企业可与职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商量、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纸质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十二 员工返回上海被隔离,恰逢劳动合同到期可终止吗? 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曹小姐问:她儿子在国外读书,由于疫情暴发,她去国外把儿子接了回来,目前正处于隔离期,但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准备续签,企业能够在她处于隔离期的状态下,与她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在员工因被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该职工被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必须指出的是,顺延期间虽然计入工龄,但顺延期间不能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理由,这个顺延期只是疫情造成的客观重大情况发生变化,企业给予的照顾。 问题十三 “双延”职工休息,企业可以要求用年休假冲抵吗? 在一家制造业从事人事工作的王女士问:由于疫情暴发,企业根据国家和上海相关规定,延长了春节假期,接着,又延迟复工。如今,企业慢慢走上正轨后,经营者向人事部门提出,春节期间职工多休的假期和延迟复工的休息日,人事部门应该让职工以年休假冲抵。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可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延迟复工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临时增加的休息日,故企业无权要求职工以年休假冲抵“双延”期间的休息天数。 问题十四 员工春节前获批的事假,疫情期间如何处置? 在一家工地从事木工的郝泳先生前来咨询:春节前夕,由于在老家的母亲突发急病,他赶回去照顾,考虑到母亲病危期间家中缺乏人手,他向单位打了事假报告,准备休到2月上旬。疫情暴发后,国家和上海分别出台了“双延”规定,他要求撤回事假。用人单位认为,他的事假是春节前就请的,企业已经批准,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此,他十分不解,事假确实请了,但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双延”规定,其他职工都可以享受,他为何不可以享受? 答:对职工申请的事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部分,职工可以撤回事假申请。 问题十五 员工在节前已经申请的病假能否顺延? 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蔡蓓蓓来电咨询:春节前,她因为颈椎病突发,在医院开刀后,遵医嘱休息两个月。疫情发生后,国家和上海分别出台了“双延”规定。由于身体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她既想享受“双延”待遇,又想顺延病假,减少个人的损失。但用人单位不答应,她准备身体养好后,与用人单位打官司。 答:对员工申请的病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部分,不予顺延。 问题十六 特殊时期的员工居家办公如何发放工资? 在一家旅游公司从事导游工作的黄莺小姐问:疫情暴发后,旅游行业全线“下架”,但客户还是要维持的。全面复工后,经营者让她居家办公,平时就给客户打打电话,微信往来,以此联络感情。虽然客户维护,她平时也作为工作组成部分,也在自觉做,但既然说好是居家办公,老板却只支付她最低工资,她心中十分不快。 答:员工居家办公,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但是,如果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实际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成效和正常办公存在较大差别,只是偶尔处理邮件、回复信息的,类似于值班性质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和员工或者工会协商,按“居家值班”支付值班补贴。但按照“居家值班”处理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员工实际的工作状态确实是类似值班,不能以值班为名占员工便宜;其二,企业必须事先和员工或者工会进行沟通协商,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问题十七 企业支付未复工职工最低工资,社保公积金谁承担? 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周承宗先生来电询问:由于国外暴发疫情后,他所在的企业原来的订单减少,企业只有部分职工复工,他仍处于待复工状态,企业告知他,今年4月是未复工职工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月工资2480元。他也体谅企业的苦衷,愿意同甘共苦,但他担心的是,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职工个人承担部分该由谁埋单? 答:首先,必须感谢这位职工在疫情期间,体现出来的素质和担当。由于今年4月未复工职工已经是属于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与职工协商后,可以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本来由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则应该由企业承担。 问题十八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在浦东航头镇工作的刘芸小姐询问:企业复工后,她上下班单程要换乘三辆地铁,如果因为工作原因乘车而感染新冠病毒,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目前来说,不属于工伤范围。 问题十九 试用期内的职工恰逢疫情无法提供劳动怎么办? 在一家集团公司担任人事总监的朱先生问:由于受疫情影响,集团公司下属有几个试用期内的职工无法提供正常的劳动,企业无法对他们的工作状态、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做全面评估,以确定考评,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全面考察确无法完成。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这些劳动协商并达成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的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问题二十 本刊免费提供疫情期间相应文本模板 上海日永金属公司人事部吴姓负责人问:疫情期间,会碰到各类情况,需要约定的文本,不知贵刊能否提供。 答:为了服务劳权周刊读者,本人已设计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文本模板15个,可免费供读者下载,但版权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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