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因为有事拒绝,于是老板便认为职工是不服从领导,要给予处罚。日前,职工谢先生向劳动报求助,希望知道企业可不可以这样处罚他? 据谢先生反映,他进公司工作已经四五年了。公司规模不大,也就十来个人,所以每人除了自己的常规工作外,常会被安排做些临时任务。他本身工作任务就挺重的,为了完成工作常要晚下班,可老板不管这些,每次派下任务总是要求立马完成。有时下班前安排的任务,也要当天做好,周六周日也会一个电话就将人叫到公司干活。“朝九晚五”对他来说常常是“朝九晚无”,这个他可以不计较,但就是这么加班加点,他的收入却没有增加。今年“五一”期间,他带着因为疫情好久没有出过门的家人外出游玩,又接到了老板的电话,说有事让他立即到公司处理。他向老板解释无法赶回公司,老板很生气地挂断了电话。之后,他也通过微信向老板解释,老板却认为,他这是不服从领导,要给予处罚。他感到很委屈,因为老板让他回公司处理的根本不是他的工作,而且他也不是故意不服从安排,老板真的可以因此处罚他吗?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明确表示,加班并非如老板认为的可随意安排甚至强制。首先,公司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其次,加班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当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前面所讲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后,公司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补休或者加班工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文 马永卿 崔蔚 摄 贡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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