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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共享用工 究竟由谁支付工资
2020-05-08 09:43:24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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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在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我担任技术部副主任,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并为我缴纳五险一金。一年后,我被派往该公司所属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等一直由公司负责。

  近日,因为被欠薪三个月,我曾多次索要,而公司以我在子公司上班为由,让我找子公司。子公司则以其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我去找公司。

  请问:在公司与子公司“共享用工”模式下,究竟应当由谁支付工资?

                                                                           读者:沈萍萍

  沈萍萍读者:

  应由公司支付工资。当然,你也可要求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的“共享用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位之间达成共享用工协议或者不同单位与员工签署三方协议,员工由原用人单位派至现用工单位。此种模式下,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鉴于用工单位可能会存在为劳动者计算工作量、考评劳动者工作业绩等实际管理,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或诉讼。对于用工责任的承担,亦应优先遵循三方协议的约定,如无三方协议或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担责,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用工单位直接在相关平台上招募劳动者,签署相关用工协议。此种模式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应当考量招聘通知内容、用工协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考虑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关系的稳定性,综合判定彼此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此情形下,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着法人资格、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两者之间对你的用工当属“共享用工”。由于你是由公司派往子公司工作,符合公司与子公司的意愿,是两者之间达成的共享用工协议,所以,你的用工形式属于上述第一种模式,工资问题自然应当据此处理,即由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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