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咨询:我2014年进入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7年9月10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主管,月薪8000元,合同期至2020年9月9日。2018年3月,我被公司提升为财务部经理,月工资也上涨到10000元,劳动合同内容同时作了相应变更。今年初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开始缩减经营规模,对财务部也作了调整,从原有的6个岗位减少为总账会计、核算和出纳等3个岗位,同时撤销了财务经理岗位。最近,公司负责人找我谈话,明确要求将我岗位调整为总账会计,工资也降为8000元/月。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旅游、餐饮、电影、线下教育等很多行业均受到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开始采取裁员、停工、调岗、降薪等各种自救措施。那么,疫情影响之下,用人单位实施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即调岗降薪,本质上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一般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则调岗降薪即为合法有效。
如果用人单位以“疫情影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对劳动者调岗降薪,仍然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包括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内容、迁移地址等。这些客观情况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再继续全面履行,因此,有必要根据变化后的新情况,由劳资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变更。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疫情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影响,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印发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2月7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上述文件均强调了劳资双方要通过“协商”方式共渡难关。
综上所述,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确实需要对劳动者调岗降薪,一定要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劳动者的理解与支持。鉴于当前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金女士可以选择暂时接受调岗降薪,并要求公司在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后恢复原岗原薪。当然金女士也有权选择不接受,则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对其调岗降薪。(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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