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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为女工设定结婚、生育条件
2020-08-31 17:00:29  来源:劳动午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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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律师:

  您好!

  请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的结婚权益和生育权益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据此,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和生育的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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