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上班期间,我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残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我发起过爱心捐款活动,前后募得18万余元善款。这些钱,全部被公司收取。 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公司对我的要求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其认为相关费用需从募捐所得中折抵一部分。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卢茜慧 卢茜慧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不得用募捐善款折抵工伤赔偿款。 一方面,本案的受赠人是你而非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正因为公司组织捐款是以你的名义进行,爱心人士也是为你捐款,并非为公司捐款,而你也愿意接受,所以,你已经与捐赠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公司只不过是代为收取善款,仅仅是暂时对捐款行使管理权,其最终的、唯一的受捐赠人只能是你。 另一方面,公司不得将捐款折抵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该义务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所以,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公司欲将募捐所得善款折抵工伤赔偿款,其本质是向爱心人士自身转嫁风险,况且,这种行为也有悖于爱心人士捐款的本意。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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