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2016年7月5日受雇于上海DP齿轮有限公司担任普工一职。2017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黄先生在车间工作时,右上肢不慎被机台绞伤,由本市某骨外科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诊断:右前臂近端以远压轧毁损性离断。其后,经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在康复过程中,黄先生深深感受到了右上肢残疾给生活带来的不便。有朋友告诉他,像他这样的情况,可以去配置假肢,配置的费用还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承担。但办理程序上应该如何操作?是否可以自行进行安装假肢?本文就此问题,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本市的相关规定。
一、因工伤安装辅助器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也就意味着,在劳动者正常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因工伤确需安装辅助器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人员可自主选择本市的协议机构办理配置手续。本市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每3年遴选一次,并将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进行公示。目前,本市有14家单位为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二、工伤辅助器具应“先确认,后配置”。
本市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还应该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6号)第七条规定:“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先确认,后配置’的原则。工伤人员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者身体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劳鉴委在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书。”这里的“先确认,后配置”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工伤人员首次配置辅助器具;二是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换配置辅助器具;三是原配置的辅助器具无法继续使用需要重新配置。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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