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
原标题:注意啦!想要补偿金得会收集证据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柳姗姗
通过第三方公司从事某外卖平台骑手工作,在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外卖小哥可以请求平台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马勇(化名)到一家物流服务公司从事配送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马勇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物流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仲裁委没有支持马勇的请求,马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马勇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直接受物流服务公司的制度约束及劳动管理,且马勇计酬方式亦非用人单位严格意义上的计件工资形式,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无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马勇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基础而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马勇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
马勇认为,物流服务公司招聘某外卖平台骑手时,对骑手的条件及工作内容进行了说明,他还自费购买了公司统一着装。接单按照公司平台规定的流程来完成。虽然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应该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
公司则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马勇作为骑手从事日常送餐工作时,其收到的订单内容系由外卖平台发布,其劳动报酬由计件工资加提成构成,且马勇亦不能证明其劳动报酬由物流服务公司发放。仅根据一审马勇提交的证据及其二审提交的团队App、众包App软件视频不足以证明日常工作期间马勇接受物流服务公司的管理,参加物流服务公司的考勤,由物流服务公司安排工作。马勇不符合与物流服务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今年7月16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平台企业最常见的模式为直营、代理商和众包。第一种模式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三种模式则不与配送员发生明确法律关系,或构成承揽关系、业务合作关系。
在此提醒劳动者应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在进入平台时要明确依托的是哪种类型的用工模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工作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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