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我是一名江苏农村的中年妇女,丈夫为了养家,在上海的一家企业工作。由于两地较近,高铁也比较方便,平时,丈夫逢节假日或双休日休息,总会回老家探望家人。
今年端午节,由于他所在的单位放假,丈夫上完中班后,回宿舍休息到第二天清晨,就匆匆出门准备乘高铁回老家。哪知,骑助动车赶往高铁站时,不慎让一辆集卡撞了,造成严重腿部骨折,至今还住在医院里治疗。
我们想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认为,该起事故与他们无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我们也问了不少人。有的说,回老家探望亲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对方主责的,应该算工伤。有的说,回老家探望亲人,与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两个概念,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于众说纷纭,现在,我们家属心里很乱,不知如何是好?请贵刊能够给予指点。
王月芬
王月芬:
您好。首先,对你丈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骨折,我们深表同情,亦希望能抓紧治疗,早日恢复健康。
关于你丈夫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符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责”这三大要素,当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而对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前几年,出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国家有关法律部门也做了扩大化解释,一般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上下班路线中。国家相关法律部门对职工上下班途中的这一解释是极具人性化的,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如何界定,一直有争议。我们的观点认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如果到达第一目的地,即视为上下班途中完成,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一般不能视作为工伤认定范畴。
联系到你的丈夫案情,根据你的叙述来看。你丈夫因工作原因,有固定宿舍,也有明确的作息时间。而他那天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的行为,应视作到达第一目的地,即上下班途中已经完成。翌日清晨,他为了返回老家过端午节,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是探视亲人,但其出门的目的,已非赶往用人单位上班,因此,我们认为,此情形无法认定为工伤。
虽然我们持上述观点,但我们也有两个建议:其一,无论工伤能否认定,您丈夫都可以追究肇事者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你丈夫的应有权利。其二,如果你心存疑惑或心有不甘,而用人单位又不配合申报工伤认定,你丈夫或家属也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的过程,就是判断职工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因此,申报权也是你丈夫或家属的权利。
当然,申报工伤认定,也有期限规定、相关证明材料规定等,这些,我们也希望你能尽早了解,尽快搜集,以免往来走“冤枉路”,耽搁了办事。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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