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同时为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市人社局又对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工作出台了新的政策,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为此,市12333热线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问:此次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调整?答: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问: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问: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问: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问: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答: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问:失业保险金享受的期限如何确定?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问:失业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答:各区人社局、社保分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要积极推广综合柜员制,设置具备失业保险业务自助办理功能的自助一体机,方便失业人员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查询等业务,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经办机构等三种方式,均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承诺未出现重新就业、灵活就业、应征服兵役、领取营业执照、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移居境外等情形,不再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到经办机构现场签到。
失业保险金申领分为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失业人员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参保区或常住区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首次申领。每月5日至25日,失业人员应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首次申领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按月申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
失业人员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现场办理等方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信息准确录入“金保二期”系统,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证明,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问:如何加强信息化管理?
答: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申领工作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经办机构应开通“金保二期”系统和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系统操作权限,通过内部信息比对,查询核实人员失业状态、失业原因、参保缴费等情况;通过外部信息比对,查询核实失业人员生存状况、领取营业执照等情况。
各区人社局要定期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重新就业等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要及时核实确认人社部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行为。(天津工人报记者 赵桐岩 通讯员 展雪娜 杨成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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