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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撤销婚姻:重大疾病之“重大”如何断定?
2022-02-14 10:25:46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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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恋爱结婚上同样适用。对于男女当事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其中,从原婚姻法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民法典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如何理解和认定疾病种类和程度,实践中一直有着不同理解,为此,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小的“误解”。

  案例之一

  收拾房间发现丈夫患原发性甲亢

  基本案情:1979年出生的男子汪某1,与1981年出生的女子肖某,经登记结婚后,生育子女汪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在家里收拾房间时,发现汪某1患有重大疾病“甲亢”的病历,才知道病情;肖某通过网络查找发现,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才知道在婚姻中上当受骗。

  2021年1月,肖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肖某与汪某1的婚姻。

  法院:网站内容即使为真也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需进行医学检查;参照卫生部门的专业回复,汪某1患“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一审判决:驳回肖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肖某1承担。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肖某上诉称:根据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的政策文件《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医疗救助”第8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由此可见,甲亢属于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当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回复中,没有正面回答甲亢不属于重大疾病。

  汪某1辩称,甲亢不是重大疾病,其不认可肖某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汪某1患有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汪某1经过药物治疗后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肖某以汪某1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肖某1从网上下载的《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即便属实,该政策解读属于某林区对民政政策的解读,该政策解读将甲亢包含在重大疾病中,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得到医疗救助,故该政策解读不能作为撤销婚姻的依据。

  2021年6月18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之二

  男方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八次历时多年

  基本案情:1988年出生的女子张某某,与1983年出生的男子刘某某,在2019年12月份在网络征婚群里相识,于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妻子张某某系初婚,丈夫刘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刘某某家中遇拆迁,刘某某家人选择房屋安置并取得一定数额补偿款。2020年8月,妻子张某某向刘某某建议,要求婆家提供30万元,并承诺其娘家提供20万元,作为首付款,在某社区购买房屋。刘某某向其母索要钱款,其母亲称家中无款,未给付。丈夫刘某某因此情绪激动,感觉身体不适。后刘某某入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12月17日,刘某某再次入院。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刘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月6日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姓名刘某某;第六次住院;入院时间2019年9月29日10时;出院时间2020年1月6日9时。入院记录载明……出院情况:患者接触尚可,意识清,定向力佳,否认有感知觉障碍,语量、语速可,应答切题,思维内容暴露不多……

  刘某某辩称,婚前已向张某某告知其病情。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刘某某婚后犯病,第八次住院才知道刘某某患有精神疾病。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某与刘某某的婚姻。

  法院:不损害婚姻自由驳回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出院时被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发作。后双方恋爱来往,至在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时,已近五个月,张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且刘某某2020年12月14日治疗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故张某某以刘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重大疾病的“重大”应依法确定

  欺诈婚姻受害方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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