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郝女士:我是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最近我单位一女职工因产假工资待遇问题与我公司发生了纠纷。请问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裴建军律师:郝女士,您好!您提到的产假工资其实是法律上的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分为已参加生育保险和未参加生育保险两种情况。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晋政发〔2018〕22号)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支付方式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关于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是由经办机构划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参保女职工。这里的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办理窗口一般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中心。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以及《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规定。生育津贴除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外,生育期间还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也不能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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