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襄阳市总工会 > 政策咨询 > 正文
旷工到底怎么算?企业不能自说自话
2021-08-27 15:26:17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点击量:
【字号: 】【打印

  原标题:务工者在岗被说成旷工,庭审出现两份不同的考勤记录(引题)

  旷工到底怎么算?企业不能自说自话(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马安妮

  阅读提示

  近日,一名务工者遭遇了奇葩解雇——自己明明在岗工作,而且领到了工资,却被单位以旷工多日为由解雇。更奇葩的是,在法庭上,双方出示了完全不同的考勤记录。

  原来,单位法人发生了变更,而务工者一直在使用原有的考勤册。那么,务工者原有的劳动合同就不算数了吗?考勤册和工资表就没用了吗?

  经历一裁两审,结果均显示,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属违法。法官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充分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哪些情形算旷工?律师指出,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缺岗,或者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就不来公司,这三种情形会被认为是旷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明明在岗,却被告知旷工多日,甚至要解除劳动合同,最近,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的周某新遇到了“旷工解约”的疑惑,那么,员工怎样算旷工?企业又该怎么做?周某新的这场遭遇做出了解答。

  明明在岗且领到工资,却被告知旷工

  周某新称自己从1991年6月进入石河子市某商贸公司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事水暖工工作。2008年7月,周某新与商贸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到2011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周某新又分两次续签了劳动合同,延长时间至2017年7月。同年,周某新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2019年1月,商贸公司以周某新连续旷工长达15日以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周某新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缺岗,或者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就不来公司,这三种情形会被认为是旷工。”新疆昌吉市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朱文凯律师说道,“而且旷工在企业看来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果员工出现严重旷工行为,企业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商贸公司的说法并未得到周某新的认可,在他看来,自己明明都在岗,却被记录缺勤,要是真缺勤,还能按月领工资?带着疑惑和证据,周某新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商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周某新赔偿金199500元。

  两份考勤册,哪份才是有效证据?

  商贸公司不服,将周某新告至法庭。

  商贸公司相关负责人熊某指出,在自己所持有的考勤册上,周某新已旷工超出15日以上,并且旷工期间均未发放工资,按照公司的内部条例,公司有权解除与周某新的劳动合同。

  而周某新却说,在熊某所说的旷工时间内,自己一直在工作岗位上,并且按月收到工资。他提供了自己的工资表、记账凭证、考勤表、视频资料,表明自己提供了劳动,并领取了工资。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周某新所持有的考勤册上不仅有自己,还有单位股东王某晨和王某芝。但熊某表示,在2015年,单位就更换了法定负责人。在熊某看来,作为股东的王某晨和王某芝并没有担任公司任何职位,法定负责人也已更换,他们签订的合同已经不算数,而且考勤册和工资表也并不准确。

  那么,熊某的考勤册能成为有效证据吗?本案法官指出,这份考勤册仅有熊某和考勤员张某的签字确认,没有提供单位工作人员到岗考勤签字情况,或提供支付员工工资的凭证来侧面反映其出勤情况,因此并不能证明周某新旷工,仅能证明周某新不服从管理的事实。而这一点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单位没有充分理由解雇劳动者属违法

  一审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充分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职工实施了其所主张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还应就其对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举证。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该案中,商贸公司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解除与周某新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同时,公司与周某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人证言证实商贸公司没有设置工会。

  一审判决,商贸公司支付周某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500元。商贸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所有:襄阳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襄阳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38号 | 办公电话:0710-3224881
鄂ICP备14010481号-2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65号
总编辑:李宏音   责任编辑:王洪云
建议使用1200*8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