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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2020-05-26 15:13:10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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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林某来到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林某自2013年4月起在某化妆品公司担任销售,2020年年初,林某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书》,称因疫情影响加之林某长期达不到公司规定的销售指标,连续多次在销售员工业绩上排名末尾,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林某任何补偿。林某非常气愤,认为公司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该化妆品公司在认为林某不胜任销售工作时,不安排林某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通过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的方式,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林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化妆品公司应支付给林某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法律提示: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因此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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