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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有哪些权利?
2021-08-11 10:00:04  来源:中工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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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一位从眉山市前往康定市打工的陈某某来电话咨询称,2017年3月,他到某高速公路工地从事电工工作,具体承担隧道内安装照明线路,隧道内的泥尘相当大,每天戴口罩工作10小时。2019年5月份他总感觉身体不行,常咳嗽,出气困难。当年12月份停工后,他自己去成都华西医院检查,检查的结果为尘肺1期。随后,疾控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结论为“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脱离泥尘作业,一年后复查,2020年12月复查仍然是“职业病观察对象”。陈某某问,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享有哪些权利?

  针对陈某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东。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至六十条的规定: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两者待遇一样,当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其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再就是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若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何东律师最后表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要学会理性、合法地使用法律武器。当遭遇黑心公司、老板不进行诊疗或推卸责任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交涉;二是可以到卫生和劳动部门投诉,以求得到帮助;三是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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